交通事故處理的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參考!

  一方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負全部責任:

  1. .逃逸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明的;

  2. 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車道;

  3. 機動車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4. 機動車刮撞依法走人行橫道行人的;

  5. 未避讓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

  6. 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7. 在交叉路口遇到紅燈繼續通行的;

  8. 機動車穿越道路或者隔離設施的;

  9. 車輛裝載物遺灑導致事故;

  10. 倒車時與車後車輛發生事故;

  11. 非機動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的;

  12. 非機動車超越其它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如有以下情形,無需負任何責任:

  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這裡的過錯指的是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三、快速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事故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訊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事故雙方當事人需負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