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能源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為了推動我國節約能源,促進我國環境的改善,因此,在法律上,對節約能源也有了相關的規定,並且公民們是需要掌握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節約能源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節約能源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汙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援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援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物件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裝置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式釋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專案,依法負責專案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裝置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裝置、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裝置,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裝置;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註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註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資訊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註而未標註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資料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資訊。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援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援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資訊、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資訊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佈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裝置,採用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排程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執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資訊,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裝置,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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