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要進行清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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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企業應法定或合夥協議約定事由出現而決定解散的,應依法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的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企業解散的流程

  1.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