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程式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規定

  拘傳,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而拘傳的實施程式,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拘傳的法律程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拘傳的法律程式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於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於12小時為宜。

  7.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

  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拘傳的法律規定

  ***1*** 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現場或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犯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信。2012年《刑事訴訟法》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口頭傳喚適用於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就可以進行口頭傳喚,而不需要其他 的證明檔案。

  ***4***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5***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的內容。

  拘傳的注意問題

  1.強化對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拘傳。在執行工作中,表面上無財產可執行的單位、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常以躲避執行人員作為逃債手段,其他人也藉口不瞭解情況,不配合調查,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對此,拘傳無疑是很有效的強制手段,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身感受法律的強制措施,並通過這一措施的多次適用,威懾其囂張氣焰,震懾其蔑視法律的心態,並通過降低其形象,使其無所遁其行,必將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2.多用拘傳,慎用拘留。由於拘傳的效果要好於拘留,因此在執行中,要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適用拘留。只有在反覆適用拘傳失效後,才能適用拘留。

  3.充分發揮拘傳作用。拘傳時可以通知新聞媒體參加,將其藐視法庭、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予以曝光,增強拘傳的效果。在將被執行人拘傳到庭後,要讓其如實陳述其財產情況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計劃,可以通過開庭,讓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詢問,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被執行人擁有財產的線索,可以讓被執行人質證,如果被執行人不予質證,或者其反駁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據證據規則認定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履行,從而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