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制度範文***2***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標準。

  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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