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在發生勞動爭議賠償時,其實會有補償金和賠償金兩種賠償方法,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

  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

  2、構成要件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

  法律對兩者適用條件都有明確規定,並不相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4、單向或雙向不同。

  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同時適用的情形,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為,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