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複審最好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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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擇有誠信的代理公司

  2.有營業執照的正規的代理公司

  3.能夠保護好客戶隱私的代理公司

  以上三點是好的代理公司的首選條件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範。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物件。異議物件包括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和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是將已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註冊之前,向全社會徵詢能否核准註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雖經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註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資訊。

  第三是規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範圍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與異議物件有利益衝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物件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物件的資訊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費能力或者不願意支付又不能獲准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註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容的結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商標駁回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商標駁回複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複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複審理由***;

  ***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複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宣告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評審規費:申請複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複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商標被異議了怎麼辦,商標被異議如何答辯

  商標被異議了需要進行異議答辯。商標異議答辯一般應根據商標異議的理由來陳述,敘述的內容要有針對性,並且有理有據。答辯時應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1、抓住重點

  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2、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註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就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

  3、針對性強

  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

  有理還必須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有據,不是憑空捏造。

  4、按期答辯

  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能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辯由審查員進行裁定,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其中包括郵寄所需的時間。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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