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醫療事故罪都有哪些行為

  在生活中,醫療事故是很常見的一種事故,甚至 很多醫療事故是觸犯了醫療事故罪。因此,在法律上,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是有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希望能幫到你們。

  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裡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於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於:***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於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於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二罪的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5***危害後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醫務工作管理秩序。

  2、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裡要注意的是法條中的兩個“嚴重”,首先是醫務人員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不負責任或者是由於技術水平所限而發生的問題不能作為定罪依據;另外,必須給患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傷殘或死亡,且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因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引起的,如果醫生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卻主要是由於其病情凶險性、嚴重性所造成的,則不滿足構成本罪的要件。

  3、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醫務人員,非醫務人員“行醫”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4、醫療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這裡的過失主要是業務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