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產假婚假時間是怎麼規定

  婚假是指的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而產假是在職女職工生育的休假權利,那法定的產假婚假是有多少天的?法律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產假婚假時間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產假婚假時間的規定

  在我國,法定婚假統一按3天計算,但是由於各省市為了鼓勵人們晚婚,對晚婚者都實行一定的獎勵,特別是在增加晚育者婚假這方面大多是以增加天數為獎勵的。由於各地的晚婚假都有所不同,所以各地的晚婚假都是不盡相同的,例如:

  1、北京上海以及遼寧的晚婚假為10天。

  2、重慶、貴州、江蘇以及廣東的晚婚假為13天。

  3、廣西、浙江、福建、湖南以及吉林的晚婚假為15天。

  4、河北、黑龍江、湖北以及江西的晚婚假為18天。

  我國實行最新產假規定,法定產假天數由原來的90天增至現行的98天,同時也對產假做了進一步規定,現在我們來看一下:

  1、順產者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80天。

  2、生育難產者產假在原基礎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孕婦懷孕未滿4個月不行流產者,享受15天產假。

  5、孕婦懷孕滿4個月不行流產者,享受42天產假。

  法定產假的型別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修正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各地的規定標準不一,應以當地最新頒發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

  4、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二婚規定能否享受婚假

  1、員工再婚,可以享受帶薪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

  2、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並有權享受增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准結婚之日的雙方週歲年齡。

  因此,再婚年齡達到晚婚標準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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