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病休假時間是怎麼規定

  病假休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事業單位的病休假是怎麼規定?休假時間是有多久?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病休假時間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病休假時間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休假期間工資的標準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病休假工資能否低於最低工資

  按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由此可見,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的條件有兩個:

  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

  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

  因此,單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但是,國家又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原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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