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加班費有什麼計算方法

  每個人在工作中難免都會遇到加班的情況,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有什麼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的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一***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費計算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法定節假日不可以補休,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計算,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總上班時間超過該周內***如一個月、一季度***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以超過部分的時間總數一起計算***不區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計算,

  4、[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應仍以以150%計算。

  ***二***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職務工資” 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可以約定

  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指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該條法律規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麼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什麼呢?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也未約定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呢?各地對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規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雙方無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首先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數約定的注意事項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於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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