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庭陳述技巧有哪些

  法庭辯論技巧是法庭辯論中一門不可或缺的綜合藝術,是科學性、藝術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訴人的一項基本功,同時對於準確認定和處理案件、成功地公訴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提高法庭陳述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提高法庭陳述技巧

  實踐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須在實踐上反覆鍛鍊,法庭陳述的規則和技巧,從理論上都是容易記住的。難的是把它們融會貫通,運用到法庭辯護的實踐中去。因此,律師應當把有關的規則條文和技巧熟記於心,認真研究、仔細揣摩,並花費大量的時間參與訴訟,在實際工作中逐漸發展,提高這方面的能力。

  當然,凡事都有個從生疏到熟練的過程,也許開始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疵漏,甚至貽笑大方。但失敗是成功之母,從失敗中認真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對於提高律師的法庭陳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隨著實踐時間的增加,律師的思維將越來越靈敏縝密,語言將越來越簡潔精練,方式方法將越來越靈活多樣,直至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師的一段法庭陳述是:當一個人提到委託金時,他就會聯想到孤兒寡母以及已經去世的委託人,聯想到他的囑託裡包含著的眷眷情意。誠然,這句話對於律師承辦的具體案件的觀點是可有 可無的。然而,它對於發揮法庭的陳述的威力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段話中,並列著“孤兒、寡母,已經去世的委託人”給聽眾以十分強烈的印象,勝訴的砝碼無形之中加重了。

  像這樣出色的法庭陳述,絕非一日之功可以達到的。當然,出類拔萃的人才畢竟不多。不過,律師只要在實踐中長期鍛鍊,他的法庭陳述的技巧必定會大加長進,質量也必將大大提高。

  法庭陳述還要藉助生動的語言。律師在法庭上陳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使他的觀點為審判官們接受,而生動的語言則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重要手段。生動的語言具有一種誘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從而不知不覺為他的觀點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擊”作為講述某個事實固然可以,而某律師是這麼說:“他在淒涼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擊。”這生動形象的語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嚴酷性,激起聽眾的憐憫心和同情心。

  單調乏味的語言固然令人聽而生厭,但過分追求語言的華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師的演講意浮言散、繁瑣冗長。象園藝家修築園林供人觀賞一樣地展覽他的華麗詞藻是不可取的。

  律師必須象躲避瘟疫一樣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陳詞濫調,公式化是律師法庭陳述的一大禁忌。詞語的翻新更迭,修辭手法的千變萬化、語序的轉化改換,以及寓言典故的運用,永遠都是激起聽眾興趣,實現辯護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語言手段。

  當然,律師不是魔術師,他不應當使他的法庭陳述象耍魔術一樣,使聽眾目不暇接,眼花繚亂而又不知所云。語言的多樣性是為律師闡明事實,發表主張服務的,它不應當影響其表達意思的清晰、明瞭。

  法庭陳述當然離不開記憶,論辯鼻祖昆體利安指出,一個論辯家,有五種素質是必不可少的,記憶便是其中的一種。對於律師來說,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實證據,有關的法律依據,都需要他貯存於腦際,以便在陳述中,呼之即出,隨心調遣。這樣,他可以隨時留意聽眾的情緒,觀察他講述的效果,以便及時調整表述的內容、言辭和語氣。倘若律師缺少必要的記憶力,只能依靠預先擬好的文稿作法庭陳述,陳述時眼晴只盯著講稿,那就很容易

  在自已和聽眾之間堅起一道柵欄。一個講稿的奴隸,是不會成為一個有出息的律師的。

  巧妙地記住極少數具有統攝作用的詞語,而後圍繞這些詞語調遣材料,安排內容,實在是一種十分簡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發表陳述,闡明觀點時,不少優秀的律師都是這樣的。

  律師必須加強對法律理論的研究,以便時刻準備著,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實。

  法庭陳述,是律師辛勤勞動的凝聚,是他聰明智慧的結晶。當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陳述博得聽眾的嘖嘖讚美時,他將感到一種勝利了的喜悅,一種成功後的陶醉,而這種感情也許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難以獲得的。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