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問題現狀及解決方案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些農村養老問題現狀介紹,歡迎大家參考。

  農村養老問題現狀

  隨著二十多年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逐漸小型化,大多以一至兩個子女為主。與此同時,隨著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入城市,以前只在城市裡出現的“空巢老人”現象,如今在中國農村也日趨普遍。由子女長年不在身邊,依靠家庭養老也就成了一種泡影。

  人口老齡化已經來臨

  人口不斷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對養老日益關注。許多老年人無奈的感嘆:“養兒防老防不住,國家養老保險不完善,老有所養由誰養?”對於老人,子女孝敬是天理人倫的要求,90%以上的農民仍然靠傳統的家庭養老。

  但是獨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很快就要進入老年期,他們面臨著一對夫妻要面對四位老人的現實,養老將成為獨生子女的不可承載之重。這就是現代農村養老問題。不難想象,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

  目前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還正處於探索和試點階段,傳統的家庭養老、兒女養老模式正面臨挑戰。

  家庭養老佔主體地位

  家庭養老長期以來都是我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模式,這與我國農村的傳統文化、生產方式、經濟水平低下等因素是分不開的,特別是一些經濟文化落後的地區,環境閉塞,與外界聯絡甚少,還保留著一家一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更決定了家庭養老的主體地位。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援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逐漸弱化

  養老功能的弱化具體體現在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在經濟供養上,一對農村夫婦往往要供養4個老人,撫養一個小孩,經濟負擔加重。加之我國農村經濟本身就比較落後,因此,家庭養老的主體地位正受到挑戰。

  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農村青年勞動力常年外出打工,不僅無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農活留給老人,農村養老負擔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於家庭小型化的演進,子女外出打工,父母與子女間缺乏感情交流,難免孤單寂寞。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

  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農村養老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另外,以前農村養老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土地,可是,現在農作物根本不值錢,對於貧困地區的農民來說,能解決基本溫飽問題已經不錯了。在醫療、教育等日常消費開支急劇膨脹的情況下,大多農民根本顧及不了自己的養老問題。

  農村養老問題解決方案

  一、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中央財政應給予補助,確保同一地區參保農民將來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水平是相同的,這體現了農村養老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地方財政對所有參保農民給予繳費補貼。

  三、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農民給予適當鼓勵。個人賬戶養老金依據本人繳費多少和年限長短,有高有低,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反映了個人收入、地區發展、集體組織實力等方面的差距,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農村養老金髮放標準

  一、範圍物件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和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調整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滿60週歲不滿70週歲的,由每人每月80元調整為95元;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由每人每月90元調整為105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15元。

  三、所需資金

  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原資金渠道籌集併發放。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