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問題的探討論文

  目前我國政府投入林業的預算內資金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主要表現為中央預算內林業基本建設經費、中央財政林業專項經費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問題的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問題的探討 全文如下:
 

  一、前言

  加快生態環境的建設,維護生態環境的安全,是 21 世紀全世介面臨的共同主題。林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作為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受到社會各個階層的普遍關注,但我國林業的發展水平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還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近年來,各種自然災害的頻發,使廣大民眾普遍意識到林業建設的重要性,政府也對林業建設給予更大的關注和注入更多的資金。林業建設以 “生態建設、生態安全、生態文明”為戰略思想;以 “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為指導方針;改變目前的粗放、低效、高耗的經濟增長方式,最終實現中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在對我國現有林業投融資現狀分析的基礎上,論述了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基本思路,並以此為指導,提出了我國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具體設想。

 

  二、我國林業投融資現狀

  目前,我國林業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在此,就以上幾個來源的資金的現狀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目前我國政府投入林業的預算內資金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主要表現為中央預算內林業基本建設經費、中央財政林業專項經費等。國內貸款則由治沙貼息貸款、林業貼息貸款、山區綜合開發貼息貸款、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基本建設專案貸款等四大部分組成。但目前我國林業建設利用信貸資金很少,一般企業經常使用的髮型股票和債券等方式,國家都對企業規模、盈利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發展前途等都做了嚴格的規定,進入門檻較高,從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業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籌集自身發展所需的資金。同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對非公有制林業企業發放貸款時,因考慮到林業具有長週期性、風險大等不確定因素時,從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業企業的貸款,在我國林業投融資資金來源中佔據了主導性的地位。

  與普通行業外資來源渠道一樣,林業利用外資通常包括來源於外國政府及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國外企業和私人等官方和非官方兩種機構或個人。由於長期以來對林業實行的重取輕予、採伐限額等政策,使得我國企業自留利潤受限,嚴重影響了我國林業企業的內部積累能力。因此,做大做強林業企業,增強林業企業自身的資金凝聚力,才能夠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投資林業,增加我國林業建設投資的外援資金。
 

  三、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基本思路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國是多元化經濟,實行投融資主體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多元化、投融資方式多元化,應當成為多元化經濟的基本形式,更應當成為我國當前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基本取向。從我國經濟社會現實條件及現有林業投融資模式現狀出發,當前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目標應同時兼顧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政府投資主體與非政府投資主體的定位,以增加資金供給為出發點,通過引進競爭機制,推進投融資主體多元化,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動態均衡;二是以優化資本結構為著力點,通過對渠道體系的拓寬與優化創新,推進投融資渠道多元化,實現資金供給與資本結構優化的協調互動;三是以提高投融資效率為基準點,通過對投融資工具的整合與創新,推進投融資方式多元化,實現資金配置與運作效率的高效互動。
 

  四、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具體內容
 

  1、林業投融資主體的創新

  本著以增加資金供給為出發點,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構建政府投資主體與非政府投資主體共生的複合投資模式,以實現林業領域裡投資主體多元化,是當前林業領域投融資模式創新的基本取向之一。

  對政府投資主體來講:政府在對林業中的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應擔當主體地位,但是以政府為投資主體並不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和經營,投資主體是個與供給主體相一致而與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不一致的概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的主要職能可能只是進行專案規劃、投融資計劃,而其生產經營則可交由非政府投資主體進行。即政府在提供這些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同時也應遵循市場化原則。

  對於非政府投資主體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他們來提供林業中的私人物品無疑是更具有效率的,如木材、林產品、林副產品,以及這些產品的深加工產品,這些產品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對其投資可能會產生更大的經濟利益。而政府投資也應退出一些林業中的競爭性領域中***如種苗生產***,因為政府對該領域的投資可能會產生“擠出效應”,即政府投資“擠出”私人投資的問題,從而削弱該領域的經濟活力,阻礙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政府和非政府投資主體在林業投資領域中各自的定位,從而改變單一政府主體的投資格局,構建政府投資主體與非政府投資主體共生的複合模式,進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有利於在政府和市場之間實現風險分擔、利益共享,從而能夠較好地實現林業投資領域的整體效率,並能夠體現公平福利原則。
 

  2、林業投融資渠道的創新

  一個時期以來,我國成功的市場化改革已經創造了大量的市場化投融資渠道。但是,林業建設資金仍然是以政府財政和國有銀行信貸及國家公債融資為主,或者說,仍然是以政府信用和國家信用融資為主,社會信用、企業信用體系尚未形成,這是制約融資重心轉向市場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斷,繼續變革單一的政府壟斷型投融資模式,拓寬融資渠道,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進入林業投融資領域是我國當前林業融資發展的重要取向之一。

  但是,拓展融資渠道並不暗示著所有融資渠道存在的合理性。一定的融資渠道總是與一定的融資方式和融資機制相連,也總是受制於特定經濟社會系統中的經濟條件、金融體制、信用水平等環境因素,從而帶來不同的社會經濟效果。

  所以,未來我國林業領域投融資渠道的創新重點既要反映在渠道的拓展創新上,還要體現在渠道體系的結構優化創新上。通過增進結構優化來增加資金供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社會成本和金融風險。
 

  3、林業投融資方式的創新

  在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中,方式創新是最為豐富的。一方面,投融資各方具有不同的投資和融資偏好,為方式創新提供了多樣化需求動力;另一方面,金融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多樣化方式創新創造了條件。如果說投融資主體和渠道的創新主要表現為投融資模式在制度上的變革,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融資方式的創新則更多地表現為一種金融技術上的革新。但是,由於我國林業投融資領域市場化改革時間並不長,改革深度不夠,加之經濟發展、金融制度環境、金融工程技術等條件的限制,投融資方式的創新相對還很落後,尤其在市場化投融資方式的創新中更是如此。

  根據目前我國林業現有投融資方式的現存情況、前述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的思路,以及在未來我國林業領域投融資方式的創新過程中,我們應堅持以效率為原則,以需求為動力,針對不同的投融資主體和不同的投融資渠道來探索和開發與其相適應的投融資方式。
 

  五、結束語

  總之,在林業投融資模式創新上,我們應綜合考慮林業投融資專案特徵、投融資主體、投融資渠道、投融資方式等因素。只有這樣,我國當前的林業基本建設領域投融資才是良性的,林業發展才是可持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