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作用

  你知道有哪些嗎?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一起來看看吧!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法律,為解決道路交通中的難題提供法律保障;通過規範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定法律制度,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過規範執法行為,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原因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劇。2002年,全國汽車保有量近2141萬輛,是1986年5.9倍。全國有機動車駕駛員9147萬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國公路客運量高達146.6億人次、公路貨運量高達110.6億噸,分別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與此同時,2002年全國公路通車裡程為175.8萬分裡,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總長度約為18萬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國城市人均道路面積約為8平方米,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個大城市百輛車停車位不足20%,城市中心區停車困難。隨著客、貨運量和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道路建設和安全管理設施遠遠滿足不了形勢發展,這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風險機率增加,道路擁擠堵塞明顯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城市路網結構不合理,公路質量低,通行條件差。城市道路瓶頸路、斷頭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熱衷於修主幹道,不注重次幹道、支路的建設,道路密度低,交通流過於集中,主、次幹道、支路比例嚴重失調,特別是在主、次幹道過渡或銜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於歷史原因,相當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級低、質量差,86%的公路為3級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線型設計存在嚴重缺陷,形成急彎、連續的彎路、陡坡或連續長坡、寬路窄橋,而且缺少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因道路維修、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等引發的交通堵塞時有發生。

  ***三***道路交通工具總體構成不合理,安全效能差。到2002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突破1億輛,其中汽車2141萬輛,僅佔26.85%,大部分為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安全效能低的車輛。貨運車輛“大噸小標”、超長超寬、超大噸位,以及大量拼、組裝的摩托車,低質量的農用運輸車和簡易機動車等問題非常突出。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響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違反交通法規現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國民的整體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國共處理交通違法2.59億人次,處罰1.97億人次。違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是影響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擁堵,危害交通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體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沒有把道路建設和交通的發展放在城鄉發展,特別是城鎮化程序中優先考慮的戰略地位,交通發展與城鄉發展、城鎮化程序不相適應。道路建設、交通組織缺乏科學的規劃,路網結構不合理,道路建設中設計標準低、功能不足、設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公共交通發展滯後。現有道路資源開發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專業人員隊伍***包括交警***素質不高。全國還沒有完全形成各有關部門參與、全社會聯動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