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設立是為了儘量減少和降低交通事故數量及規模,維護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那麼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

  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複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

  3、對違法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

  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則,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儘可能為交通參與人提供便利和方便,從而保障交通參與人進行交通活動的順利實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點

  ***一***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內容上都體現了本法的這一精髓:堅持以人為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道路交通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明確提出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同時又具體地規定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交通安全教育義務。

  ***四***倡導科學管理道路交通。改革開放以來,道路交通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尤其是隨著高科技手段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強化科技意識,運用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已經成為未來道路交通發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確規定提倡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應急機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安全檢查、加強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載和處理交通事故,定期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安全教育,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服務。

  ***二***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第八條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逾期六十日不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 對符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新能源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等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改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取得改裝合格證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執行。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應當具有衛星定位功能。

  第十二條 註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貼上符合技術條件的反光標誌。

  第十三條 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制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兩側車門噴塗單位名稱。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校車,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範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噴塗或者設定統一的專用標誌。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接送、搭載學生和學齡前兒童。

  第十五條 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正常監測的裝置、材料以及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維修車輛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以及承修專案。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擅自改裝車輛***包括車輛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以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影象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及時將報廢機動車資訊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歷後再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且最近三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未滿十二分和無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關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資訊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資訊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資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資訊管理,並及時公佈、更新相關資訊,為單位和個人查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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