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豐富的法律內涵,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它所確定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中。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這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分別是: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諮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資訊釋出等。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該條規定主要是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項制度包含4方面內容:

  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載體。能否確保安全生產,第一位的、決定的因素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只有生產經營單位實現“人、機、環”三要素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預防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

  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範。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是法律為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義務,必須堅決履行。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通常都是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而導致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是什麼?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