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特徵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商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法的特徵和基本原則

  一、商法的特徵

  1、商法具有相容性。***兼採自由主義和強制主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1***私法與公法規範的融合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的結合

  2、商法具有技術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商法規範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技術性;

  ***2***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3、商法具有營利性。營利性是商事關係的本質屬性。所謂營利,就是通過經營獲取利潤,以較少的經營投入獲取較大的經營收益。

  4、商法具有國際性。商事關係本身具有一定國際性,許多商業活動都跨越國籍,各國經濟日愈緊密聯絡,並趨向世界經濟體系的形成。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商主體法定原則

  1、商主體型別法定:是指商法對於商事主體的型別作出明文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定型別的範圍內選擇所要採用的型別,而不能任意創設法律中未規定的型別。

  2、商主體內容法定:是指商法對各類主體的組織關係和財產關係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或者變更其組織關係和財產關係。

  3、商主體公示法定: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主體,必須遵守商事法律規定的程式。

  ***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

  1. 公示主義:是指商法要求交易當事人對於涉及到利害關係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必須向公眾顯示,以便利害關係人可以瞭解。

  2.強制主義,又稱干涉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公法手段對商事關係予以強制性規定。這一原則是商法公法化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通過公法性手段直接調控商事管理關係。

  ***2***日益偏重於使用強制性規範對商事活動加以控制。

  ***3***在傳統私法責任之外,形成了多種法律責任並存的法律調整機制。

  3.外觀主義

  外觀主義是指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來認定商法律||教育|網事交易行為的效果。對此,德國、法國學者稱為“外觀法理”,英美法中稱為“禁反言”***Estoppel***。外觀表示與真實意思可能不一致,依據外觀主義,交易行為完成後,出於對交易安全保護的目的,原則上不得撤銷。

  4.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都應該對債權人負責。各國商法均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1***普遍連帶責任。

  ***2***廣泛無過錯責任。

  ***三***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商法中的集中體現就是商事契約自由,包括是否締約自由、內容自由、解約自由、方式自由等等方面。

  2.交易規則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

  所謂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中預先規定若干型別的典型交易方式,從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所謂交易客體的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對於有形商品,商法分門別類的規定了統一的規格或要求其使用特定的標誌,使其商品化,確保交易可以迅速進行。對於無形的交易客體,商法則通過使其證券化的方式,通過證券的流通實現無形商品的交易,從而大大簡化了交易的程式。

  3.短期時效主義

  所謂短期時效主義,是指商法對各類商事請求權規定的時效期間較一般民事請求權為短,從而可以推動商事交易糾紛的迅速解決,促進了交易的迅捷。

  ***四***實現交易公平原則

  1.平等交易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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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物件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物件是商事關係。

  2.商事關係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 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係和商事交易關係。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係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 個體工商戶和 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 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 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匯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採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義大利,德國, 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於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典法採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 公司法、 證券法、票據法、 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絡,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 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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