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管理論文

  人們的消費觀念也逐步改變,個人信用活動成為信用關係中最具潛力的一部分。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對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發展的思考

  摘 要 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不健全,缺乏個人信用具體的資料記錄和統一的、專業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這就提高了消費信貸經營成本,導致銀行的信用風險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單調,造成消費貸款用途異化。這需要政府或中央銀行牽頭組織,建立完善的個人基本賬戶系統,個人信用資訊登記系統、信用評級系統和網上查詢系統等個人信用管理體系。需要採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會公眾個人信用意識的理念教育;完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有利於信用制度推廣的環境體系。

  關鍵詞 個人信用 管理體系 消費 信貸

  近年來,隨著人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增加,人們的消費觀念也逐步改變,個人信用活動成為信用關係中最具潛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費需求、引導資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國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個人信用是指根據居民的家庭收入與資產、已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對個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並隨時記錄、存檔,以便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貸款和貸款多少的制度。個人信用管理體系是指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健康、規範發展的一整套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

  一、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發展的現狀

  1.缺乏個人信用具體的資料記錄。個人信用是通過具體資料的記錄來描述的,沒有信用記錄就無法判別信用的好壞。我國以前一直把重點主要集中在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上,而缺乏專門機構來對個人信用記錄進行資料收集,個人能提供的信用檔案只有自身的資產憑證,不足以充當資信證明。各類金融機構、商家及有關企業缺少對個人信用記錄的記載,即使是發生信用關係較多的商業銀行,雖然能夠提供消費者個人信貸的數額、期限、還款記錄等方面的資料,然而這些資料缺少規範、連續的記載,而且各家商業銀行記載的資料沒有有效的資訊共享,為此造成個人信用記錄的持續的缺失。

  2.缺乏個人信用體系。有效的體制和制度支援我國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個人的資產還不能真實透明。消費者個人的資訊分散在居委會、派出所、就職單位、銀行等部門。由於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貸擔保法規沒有針對個人信用的相關規定,都可能使個人信用行為隱藏著法律和道德風險,影響個人信用活動的發展。

  3缺乏統一的、專業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各商業銀行提供消費信貸,進行信用評估時所採取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很不統一,難以形成整個社會對個人信用的完整判斷。另外,一些中介機構雖然數量擴張快,但由於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門的資訊,建有資訊資料庫的規模也普遍偏小,沒有自己的信用資料資料庫,作用與功效遠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對消費信貸的影響

  1.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費信貸經營成本。對銀行來講,銀行間為貸款各自為戰,分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對借款人來講,由於銀行無法高效準確地獲得個人信用資訊,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為保證其信貸資產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繁瑣的貸款手續、苛刻的貸款條件和評估、保險、公證等高昂的收費,以及為完成繁瑣手續而投入的精力、財力和時間,使借款人的負擔大大增加。

  2.個人信用制度缺失導致銀行的信用風險增加。由於我國還未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和相應的信用評估機構,借款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個人身份證和戶籍不具備經濟擔保性質,所在單位的收入證明、個人存單憑證和實物資產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記錄,因此銀行無法獲得準確的借款人個人資信資訊。另外,個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隱含著消費貸款的道德風險,誠實守信的道德標準在相應範圍內尚未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詐,騙取貸款,或到期拒不履約,使銀行遭受了較大的損失。

  3.個人信用制度缺失導致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單調。目前,我國銀行消費貸款的品種僅限於住房、汽車、助學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方面,其他如個人債務重組貸款和個人信用額度等信貸產品發展力度不夠,不能充分滿足社會各階層對消費信貸的多樣化需求。

  4.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費貸款用途異化。銀行辦理的相當比例消費貸款,實際投向了生產或經營,尤為突出的是汽車消費貸款,部分貸款戶用消費貸款購買了運輸貨車和運營客車。還有住房貸款戶,有的是假借住房貸款之名行生產經營流動性資金短缺之所需,相當高比例的消費貸款已異化為生產經營貸款。這一現象尤其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更為突出。

  從以上問題可以看出,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漸成為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障礙。在我國消費信貸快速發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建立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策略

  由於我國目前處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政府調控能力和動用資源的能力較大,而且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均衡,人們對信用經濟和信用消費的認知度、依賴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銀行牽頭組織,才能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

  1.建立個人基本賬戶系統。首先應建立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完善的存款實名制應做到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時存款人必須使用自己身份證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銀行的所有存款能通過統一的計算機網路實時彙總反映。除了個人存款賬戶外,還要把有價證券及其他各種派生金融工具也納入實名制,並規定凡是未進行實名確認的金融資產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擴張個人存款賬戶的範圍,在涵蓋個人工資賬戶的基礎上,將養老金賬戶、社會福利基金賬戶、個人所得稅賬戶等其他銀行賬戶納入個人存款賬戶。再次,以現有的較為完善的個人身份證制度為基礎,對個人存款賬戶進行編碼,建立起個人基本賬戶編碼制度。

  2.建立個人信用資訊登記系統。個人基本賬戶建立以後,應由中央銀行牽頭,聯合各銀行和民政部門、公安司法部門,將個人基本人身資訊、個人社會活動特別記錄和個人基本賬戶資訊歸併整理,建成網上個人信用資訊綜合資料庫系統,從而實現全社會個人信用資訊資源共享。具體應包括四大類個人資訊:一是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員狀況、職業、學歷等;二是商業信用紀錄,包括在各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及償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等有關記錄;三是社會公共資訊記錄,包括個人納稅、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個人財產狀況變動等記錄;四是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的特別記錄。   3.建立個人信用評級系統。信用評級具體應由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依據科學的信用評級標準,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式,在對個人信用進行全面瞭解、徵集和分析的基礎上,對其信用度進行評價,並以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來表達。個人信用評級在我國是一項尚不成熟的工作,評價指標選取的適當與否關係到信用評級的客觀公正與否。而作為個人信用評級結果的“個人信用等級”是自然人的價值和聲譽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契約能力,所以個人信用評級指標體系應科學按照統計指標的構建原則來確定。

  4.建立個人信用網上查詢系統。建立個人評級體系的根本目的是應用個人信用評級結果,為放貸等信用活動提供便利。因此要在個人信用聯合徵用資訊系統的基礎上,構造個人信用等級的網上查詢系統。查詢系統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業銀行獲取個人信用等級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貸效率,擴大信貸規模。

  四、構建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會公眾個人信用意識的理念教育。誠信教育要從基礎抓起,從小學生甚至學齡前兒童抓起。同時要增強社會公眾對自己信用等級的關注度,建立失信懲罰機制,完善個人的信用歷史記錄,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地發揮信用評級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眾重視自己的社會行為,自覺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於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公眾關注自己的信用記錄,既可以方便徵信機構對信用歷史記錄的查詢,又有利於徵信系統質量的提高,及早發現評級失誤,提高服務公眾的能力。

  2.完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信用立法建設、規範個人信用市場,擁有信用資料的相關部門如何開放相關信用資訊,如何保障當事人的隱私,維護企業商業祕密,都需要法律界定。應該通過法律形式對哪些個人和企業資訊可以進入全國徵信系統、哪些資訊不能進入以及徵信資料的開放和使用作好明確界定。特別是對政務公開資訊和國家祕密的界定,對企業公開資訊和商業祕密的界定,對消費者公開資訊和個人隱私的界定。同時,還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約束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徵信企業的經營行為,以促進其發展。

  3.建立有利於信用制度推廣的環境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資信公司是公認的高盈利企業,然而在我國卻並非如此。究其原因是我國的資信業不完善的發展環境導致了個人徵信的困難。一是在個人徵信中遇到了許多需要規範的問題,缺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二是政府規定資信公司的產品不允許充分銷售,也不允許經營者拿徵信資料庫作為資本運作,從而限制了資信公司的許可經營範圍,也限制了其客戶範圍,使得服務物件過於單一。三是由於徵信資料不完整,資信公司的產品出現一定程度的失真,導致需求量減少。因此,建立一個有利於信用制度推廣的環境體系是發展我國個人徵信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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