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術論文怎麼投稿

  學術論文的投稿可以領導更多的瞭解員工的心態,方便溝通了解,發現人才,方便管理和用人。下面是小編整理學術論文怎麼投稿的方法,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學術論文怎麼投稿

  1、選定一種期刊雜誌作為自己的投稿物件。

  怎麼選呢,首先要看自己的行業和單位評職稱需要什麼級別的論文。現在很多都要求必須是核心期刊。這個可以上網搜一下都有哪些。從這些期刊中選一個,開啟它的網站。網站上都有它的介紹,要仔細看。看看是不是核心的,還要看它分的哪些版塊,看自己的論文適合不適合

  2、選定要投稿的期刊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要求。論文格式根據投稿要求進行修改。

  不同的雜誌社對論文的格式要求不一樣。

  3、察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流程,現在的期刊一般採用網上投稿。需要註冊。這個根據流程來就可以了。

  4、註冊以後,可以根據網站上的導航式投稿進行操作。

  5、投稿完了以後可以隨時登陸作者中心察看自己稿件的狀態。論文一般需要三審,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好的期刊時間更長。所以投稿要有一定的提前量。

  6、稿件如果被錄用,作者會收到雜誌社的通知。繳納了版面F後就可以等著見刊了。繳費後雜誌社會開FP,如果單位可以報銷的話一定要告訴雜誌社準確的單位資訊。

  關於法律的學術論文

  從法律推理到法律論證

  摘要:長期以來,三段論式的司法裁判推理被作為法律邏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內容。隨著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的興起,法律論證成為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於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共同構成了法律邏輯研究的兩個層次。

  關鍵詞:法律推理 法律論證 法律邏輯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017-02

  我國法律邏輯的研究領域,從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擴充套件,目前已進入法律推理與法律論證並重的階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義

  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國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界把亞里士多德的經典邏輯三段論作為司法審判中的重要推導工具。即大前提——案件事實;小前提——法律規定;結論——法律適用。這樣的一種推導模式,既符合“邏輯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屬性,又符合“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則,鑑於這樣的優點,我國邏輯學界和法學界開始把形式邏輯應用於法律領域中,特別是司法裁判實踐中應用更為廣泛,長此以往便產生了“法律邏輯”這一交叉學科。法律邏輯的內容,亦被侷限於法律推理的範疇。

  對於“法律推理”一詞定義,由於國內外專家學者視角不同,見解不同,故而呈現多種觀點,總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第一,邏輯推理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是形式邏輯推理在法律上的適用,是拋開思維的內容而只關注思維的形式的推理模式。此種模式被雍綺等我國早期法律邏輯學者認可。

  第二,規範推理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規範推理,此種模式被歐洲大多數學者支援和認可。

  第三,法律適用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的技巧,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將一般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案件,論證判決是否正當的一種工具,是人們做出合理選擇的一種理性行為。此種模式不僅被英美等國的學者廣泛採用,而且也被我國大多數法學和邏輯學者所接受。我國法學家沈宗靈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理學》一書中就寫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沒有法律推理,就沒有法律適用。

  對於以上三種模式,筆者認為,前兩種模式涵蓋面較窄,不夠全面,沒有將法律推理的特點反映出來,而且也沒有反映英美法學家的原意。相比而言,第三種模式更為適當。體現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適用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並在案件事實基礎上尋找可資適用的法律規範,進而得出判決結論的思維活動。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活動,另外,它也是從案件事實出發,尋找可利用的法律規範的活動,它是應用法律和創制法律的統一體。

  無論哪一種模式,都是以經典亞里士多德邏輯及現代數理等形式邏輯為基礎,以“必然得出”為要件。正是由於這些原因,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內不論是邏輯學者還是法學學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於法律邏輯。然而,法律邏輯在推理之外,還應當包括更加豐富的涵義。

  二、法律推理的侷限性

  自中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僅僅把法律推理當作一個經典形式邏輯,特別是經費三段論的推理過程。直到近代,當一些社會問題不能簡單地運用邏輯的思維方式去解決時,人們開始對形式主義的推理觀表示懷疑,學者們開始積極研究形式邏輯推理方式的不足。“邏輯推理模式”中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推理的侷限性亦日趨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形式邏輯的人工語言與法律文字的自然語言之間無法準確對接

  形式邏輯中,“思維的形式結構,是由邏輯常項和邏輯變項結合而成的符號系統。”其所使用的人工語言準確、簡練、語義單一,而法律語言作為一種自然語言,由於其模糊、抽象、多義,使得法律條文字身很難直接轉化成為符號語言並運用於形式邏輯。在豐富的自然語言中,推理和論證會涉及到諸多的語境因素,不易被簡單宣示為邏輯上有效或者無效,也不易用單一的標準去應對複雜的法律推理,因此二者之間很難準確對接。

  ***二***形式邏輯無法識別和反駁“非形式謬誤”

  所謂非形式謬誤,也稱“實質謬誤”或“歧義謬誤”,是指結論不是依據某種推理,而是依據語言、心理等綜合因素從前提論證出來的,這種論證形式在邏輯上不成立。比如一民間借貸合同內容為:還欠款1000元。是還***huan***欠款?還是還***hai***欠款?這種情形就會產生歧義,這一歧義謬誤就屬於非形式謬誤,這一謬誤涉及到案件事實推理,卻無法用形式邏輯進行解決。司法實踐中,由於語詞、語意、語境的差別以及訴訟當事人情感、思想、陳述事實不同等,導致非形式謬誤層出不窮。這些非形式謬誤的識別需要運用法律思維解決,這種法律思維既包含對法律的深刻理解,也包含對司法經驗和日常生活經驗的切身感觸。

  ***三***形式邏輯將內容與形式隔離開來阻礙法律邏輯的發展空間

  形式邏輯為了使形式特點表現更為清晰,將其從抽象思維的內容中抽象出來,這無疑對我們把握法律條文或者法律問題的形式和結構有著積極的意義,但這種嚴格的形式化思維既不利於法律思維中的創新,也不利於對法律本意和法律價值的保護。法律領域許多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的問題,屬於非形式問題範疇,需要實質推理予以解決。法律邏輯作為研究法律思維的重要工具,要充分發揮其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就必須在法律問題特別是在法律實踐問題中拓寬視角,尋求發揮其實踐功能的空間。

  首先,法律具有“有限的不確定性”。在對大前提運用形式邏輯推理時,其對相關性、準確性的論證以及論證的評估問題無法解決,這就需要形式邏輯突破視角。否則,法律思維將會受到束縛而難以有所創新,立法和司法將會陷入一種機械和僵硬狀態。其次,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形式邏輯的有效判定規則在很多場合無法使用。比如在民事審判領域,證據優勢原則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定規則。最後,形式邏輯的形式化推理無法涵蓋司法過程中的全部推理。比如實質推理,形式邏輯就無法對其進行規範和制約。

  三、法律推理向法律論證的演進

  20世紀70年代,西方邏輯學界興起了一場由邏輯學家們發起的運動,即“非形式邏輯運動”。它以批判性思維為特點,致力於研究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非形式化推理和論證的方法、規則和模式。作為一支獨立的哲學分支,非形式邏輯在短短不到40年的時間裡,已成為一個十分活躍的研究領域。20世紀90年代末,國內開始有學者將這一思維模式引入法律邏輯研究領域。   ***一***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涵義

  1.非形式邏輯的涵義。美國學者拉爾夫·約翰遜和安東尼·布萊爾提出:“非形式邏輯是邏輯的一個分支,其任務是講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釋、評價、批評和論證建構的非形式標準、尺度和程式。”他們認為,非形式邏輯之所以稱為“非形式”,主要是因為它不依賴於形式邏輯的主要分析工具——邏輯形式,也不依賴於形式邏輯的主要評價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邏輯所關心的領域是自然語言論證,它分為兩部分:***1***日常討論,如報紙社論上對公共事務的討論;***2***風格化的討論,即一定學科的論證、推論和認識論的特定領域的風格,如不同的科學。這種關鍵的區分不是日常談論與風格談論的問題,而是人工語言與自然語言的問題。不管談論是什麼,後者是非形式邏輯的關注焦點。

  2.批判性思維的涵義。批判性思維的概念直接來源於美國哲學家杜威的“反省性思維”:能動、持續和細緻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識形式,洞悉支援它的理由及其進一步指向的結論。20世紀40年代批判性思維被用於標誌美國教育改革的一個主題;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教育領域興起一場轟轟烈烈的“批判性思維運動”;20世紀80年代,批判性思維成為教育改革的焦點;20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教育各層次都將批判性思維作為教育和教學的基本目標。一個廣為接受的、較易理解的批判性思維是“為決定相信什麼或做什麼而進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維。”《德爾菲報告》中將批判性思維定義為“有目的的、自我調節的判斷,它導致的結果是詮釋、分析、評估和推論,以及對這種判斷基於的證據、概念、方法、標準、語境等問題的說明”。《德爾菲報告》強調批判性思維的兩個維度: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傾向***或氣質***。質疑、問為什麼以及勇敢且公正地去尋找每個可能問題的最佳答案,這種一貫的態度正是批判性思維的核心。報告揭示出批判性思維的六種基本能力和七種傾向,六種基本功能指:解釋、分析、評估、推論、說明、自校準;七種傾向是:求真、思想開放、分析性、系統性、自信、好奇性、明智。

  批判性思維帶來了“邏輯的革命”。批判性思維與以往各種邏輯理論一樣是研究推理、研究論證的,但它帶來了邏輯觀念上深刻的革命。第一,從形式轉向內容。批判性思維不是對推理、論證進行形式分析,而是大膽地把關注點從推理、論證的形式轉向了推理、論證的內容,直接從對各種推理、論證的內容分析中來揭示人們運用推理、論證的規律。第二,將有效降為合理。批判性思維從合理的角度來評價一個推理、論證,比如認識和表達上是否清楚、明白,所做出的判斷、解釋或說明是否一致、理由或依據是否可靠、可信,理由或依據與結論是否相關,理由或依據以及背景知識等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結論等。第三,從確定走向不確定。批判性思維打破了形式邏輯“正解答案”的神話,啟發、引導人們提出問題,並努力尋求問題的答案,從而形成廣闊的思考空間,力求使人們在廣泛、深入地思考問題的過程中達到最佳的思維效果。第四,從書齋走向社會。批判性思維與其說是一種理論,更不如說是一種技能。批判性思維分析、研究的物件就是日常推理、論證,它直接面對的就是日常推理、論證豐富多樣的思維內容。日常思維、論證是批判性思維生命的源泉,是批判性思維紮根的沃土。

  ***二***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都關注於論證

  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的關注點都在於論證。這種論證不同於形式邏輯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統,而是依據經驗、實際,運用人類自然語言所表述的論證。它們的性質和功能簡言之,就是“尊重論證”。這並不意味著現代邏輯研究中的形式論證和實際思維中的非形式論證相互對立,與其說非形式邏輯研究的興起是對形式邏輯的突破與超越,不如說非形式邏輯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邏輯已把握到的邏輯法則更好地運用到實際論證中去。

  邏輯方法對司法過程中法律論證的形式分析和評價頗為重要。因為法律論證合理性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裁決需從論述中推匯出來,所以說形式邏輯是基礎性的。邏輯方法對分析法律論證的重要性在於,它從邏輯的視角,促成了基於證立論述的重構。在重構中,必須、也必然納入評價的論證中的隱含要素被明晰化。邏輯方法在評價中的重要性還在於,它有助於確定裁決是否從論述中匯出。如果一個形式有效的論述是構成證立的基礎,那麼該裁決即是從該論述中匯出。但邏輯效力只是法律論證合理性的一個必要條件,但它本身不構成充分條件。

  法律論證的邏輯特徵是一種“似真論證”,法律意義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實其實只是程式意義上和程式範圍內的,即程式中被資訊與證據所確認的“真相”。如果說程式提供了一次重塑過去的機會,那麼經過程式加工和確認的“真”,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真”。法庭上所出現的“事實”都不是那種作為物自體而存在的事實真相。法官只能根據他所聽證和獲得關於事實證據而判斷決定。法官與其說是追求絕對的真實,毋寧說是根據由符合程式條件的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而就重構的事實做出決斷。因此法律論證的邏輯特徵是似真的,其法律論證的結論具有可廢止性。總之,法律論證正當性,除了形式標準以外,還要求一定的實質標準。形式邏輯並不提供那些用以評估法律論證實質方面和程式方面的規範。而這就是修辭方法、對話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總之,以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為核心的法律論證,是對傳統法律推理為唯一內容的法律邏輯的必要補充。目前作為一門學科的法律邏輯學,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第一層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個層次的法律論證兩部份。法律推理,以“蘊涵”為特徵,強調“必然得出”;法律論證,以“似真性”為特徵,強調“說服聽眾”。第二層次以第一層次為基礎,二者共同構成了法律邏輯的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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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山西太原 030031;山西大學哲學社會學學院 山西太原 030006***

  民眾對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礎上,全社會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釣魚執法等這樣的“荒誕”現象才能從根本上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