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律法規論文優秀範文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不少法律都對新聞媒體及其報道的內容、方式等進行了規制。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新聞法律法規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新聞法律法規論文篇1

  論新聞自由的法律規制

  【摘 要】新聞自由是每個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在新聞生產、傳播、消費等不同階段,新聞自由有不同的內容與含義。隨著現代新聞產業化的發展,新聞媒體不僅僅關係到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更對國家司法權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同時,囿於新聞媒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極端化發展的趨向,新聞自由必須得到合理的法律規制。結合新聞傳播的各個主要環節,分別從新聞生產、傳播與消費三個角度考量新聞自由的法律規制,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嘗試。

  【關鍵詞】新聞自由;公民權利;法律規制;司法公正

  一、新聞自由的概念與要素

  新聞,是指新近發生事實的報道。自由,是社會中個體享有的相對的自由。新聞要與讀者見面,總是要經歷生產、傳播、消費三個階段。新聞自由並不抽象,而是蘊含在新聞傳播的每個階段。具體來說,新聞自由意味著新聞生產自由、新聞傳播自由與新聞消費自由。

  ***一***新聞生產自由

  新聞生產自由就是獲得新聞來源、將新聞來源轉化為新聞資訊的過程。首先,創辦新聞機構應當自由。創辦新聞媒體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組織可以自由地創辦新聞媒體,不受他人、其他組織干涉的權利。其次,接近新聞來源、獲取新聞資訊應當是自由的。一方面,任何組織與個人有權自由獲取、自由製作新聞資訊,即通常認為的“採訪自由”;另一方面,任何組織與個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是否接受新聞資訊。“新聞自由必須包括消費者不去消費特定新聞產品的自由,否則,釋出者的自由就是以消費者的自由為代價的”。

  ***二***新聞傳播自由

  新聞傳播自由是指新聞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之間、消費者之間的傳播過程應當是自由而不受阻礙的。一方面,傳遞新聞應當自由。傳遞新聞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組織可以自由地傳送新聞,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限制;另一方面,刊播新聞應當自由,即任何組織與個人,有運用一定的媒介與方式,公佈新聞資訊並使其在一定範圍內被公眾瞭解而不受其他任何組織與個人干涉的自由。

  ***三***新聞消費自由

  新聞消費自由是指任何人均可自由的獲得新聞資訊,並運用自己的知識水平自由理解、自由評論、自由使用新聞資訊。新聞的消費自由是指,對於新聞資訊,任何人或組織,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知識水平與認知能力,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做出自己的理解,表達自己的看法而不受干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新聞自由是新聞自由生產、自由傳播、自由消費的全過程。

  二、新聞自由規制的必要性

  新聞的實質是具有相對較強影響力的資訊。新聞的生產、傳播與消費,就是資訊產生、傳播與接受的過程。我們希望新聞是自由的,新聞也應當自由。新聞這一行業從誕生之初,就與社會公眾息息相關;隨著新聞媒體的壯大,新聞媒體所產生的影響力與司法權之間的衝突與磨合,越來越得到人們關注;作為新聞資訊的主要生產者,新聞媒體自身的性質要求新聞自由必須得到法律的規制。

  ***一***公民權利的要求

  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自由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方式之一。新聞作為資訊流動的重要形式之一,其自由與否直接關係到公民言論與出版自由權、知情權、人民主權的行使。因此,就公民基本權利而言,新聞自由必須得到法律規制。

  1.言論與出版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是指公民以口頭或書面等其他形式獲取資訊、進行交流的權利。言論自由可以表現為政治上的言論自由與一般意義上的言論自由。涉及到公民權利方面,新聞自由更加註重的,是保護公民發表政治性言論,尤其是不同政見的自由。無論在政治活動,還是社會生活中,新聞都是公民獲取、傳播資訊、表達觀點的重要方式,都是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重要方式。真理產生於思想的交鋒,真理總是在與謬誤的交鋒中獲得勝利。

  2.知情權。知情權,是指公民獲得社會公共資訊以及與本人相關資訊的權利。現代社會的政府的功能複雜且細密,大量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資訊由政府掌握,政府成為重要的資訊源。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不同公民需要了解的資訊既大同小異,也千差萬別。因此,新聞就承擔起在政府與公民之間促使資訊流動的工作。新聞是知情權的實現工具,知情權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基礎。公民知情權只能在新聞自由的氛圍下實現,新聞自由之精神在於能夠在獨立自主地提供各種資訊,滿足人們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知情需求;否則,新聞媒體就會淪為單方面傳播資訊的渠道,就是對公民知情權的剝奪。

  3.人民主權。人民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其核心思想是,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國家主權屬於人民。這就意味著人民與代議機關之間構成了制約和被制約的關係:代議機關因人民選擇而產生,對人民負責,人民對其行使監督權。社會對言論進行限制的程度,也就是對民主限制的程度。言論自由所依靠的,是公民對自我權利的保護傾向與對國家權力的不信任。通過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無疑是最直接和有效的行使監督權的途徑,這也是便於大多數人蔘與的途徑。因此,在人民與政府的互動關係中,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起到了對政府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新聞自由是人民主權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

  一方面,司法公正需要新聞自由的監督。新聞媒體是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主體,也是公眾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途徑。司法活動的過程與結果,不僅事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關係到社會公平與正義。對審判程序進行公允和適當的報道,使社會參與到對審理的監督過程,進而使司法活動置於公眾視野之下,這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新聞媒體監督的不適度,會對司法獨立性造成損害。司法審判工作需要保持相對中立,應當不受社會輿論偏見的影響。具有明顯傾向性報道可能使法官受其影響,裁判不公,或使法官被輿論傾向左右,因迎合輿論而使裁判結果喪失公正。

  ***三***新聞媒體自身性質的要求   在我國,絕大多數傳統媒體由黨政機關管理,並且通常作為黨政機關的“喉舌”出現。同時,傳統媒體屬於事業單位,在財政撥款有限且不足的情況下,就會選擇向市場靠攏。這就導致新聞媒體具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雙重性質,既要把握輿論導向,又要迎合市場需要,注重經濟效益。

  因此,新聞自由在實踐中往往走向兩個極端。一是媒體迫於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有時不得對法院採取合作態度,與後者保持步調一致,使案件的新聞報道完全成為主旋律宣傳。二是媒體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在案件報道中往往更關注新聞的娛樂價值與商業價值。通常做法是,媒體將與案件無關的個人隱私或犯罪過程等放大,或添油加醋,或避重就輕,往往忽視公民隱私權等私權利的保護。

  三、法律規制的構建

  在我國,“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概念直至十九世紀末才被提出,“新聞自由”的概念則遲至上世紀四十年代才始由西方傳入中國,而此時,西方新聞自由理論已經發展、完善了數百年。目前,我國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對新聞媒體進行管理,而行政裁量權較大的裁量範圍使得行政機關對新聞媒體的管理有較大的隨意性。新聞自由傳統越的缺失,新聞管理的不規範,社會對新聞自由的強烈訴求要求,對新聞自由的規制首先應當通過法律進行。

  ***一***生產自由:建立登記制度與禁止事前審查制度

  1.建立新聞機構登記制度。目前,對於新聞媒體的設立,我國《出版物管理條例》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定了雙重審查的設立程式:設立出版單位和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申請須逐級審查上報,最後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當前媒體的一元市場趨於多元化的情況下,以行政手段確定的新聞媒體設立審查制,不僅使其他主體不具有參與新聞傳播的可能,而且存在合憲性問題。

  因此,保障新聞生產自由,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新聞機構的登記制,即應當鼓勵辦報自由,允許民間辦報。新聞出版機構的註冊登記制度,就是指新聞出版機構登記,不得對新聞媒體的設立進行實質審查,允許公民、法人等多種社會主體設立新聞出版機構,並在登記註冊後開展相關活動。

  2.禁止和平時期的事前審查制。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中,都含有大量的事前審查的內容。不可否認,新聞事前審查制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事前審查制逐漸不能適應社會對新聞自由的要求。新聞媒體的表達自由主要表現在發表自由和評論自由上,新聞自由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新聞記者採訪報道的刊登不受審查。

  因此,要為新聞自由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在管理體制上,應當以事後追懲製為原則、事先審查製為例外。和平時期的事前新聞檢查應當禁止,在特殊情況下如戰爭時期、變亂時期,新聞報道可以受到有關機關的審查。新聞報道應當自由發表,實行文責自負,違法必究的追懲制度。

  ***二***傳播自由:充分給予傳播自由權

  在我國,基於長期以來媒體創辦國有壟斷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一統天下的格局,輿論管理苛刻到了“黨管輿論”和“政治家辦報***臺***”的理論抽象。當前,媒體創辦主體多元化成為趨勢,多形態媒體層出不窮,傳統媒體趨於邊緣化,這種輿論管理理念和方式需要得到發展。公眾輿論的管理,原則上應以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為限度。在這種限度下,對新聞自由的規制,應當區別對待。對帶有“黨產”或“國資”性質的黨報黨刊等媒體,出資創辦的主體享有充分的管理權;而對於具有民辦民營成分的媒體,應給予充分的傳播自由權,其正常的新聞傳播活動應得到法律保障。

  ***三***消費自由:規範新聞自由權利的邊界

  2005年以來,隨著非時政類報紙的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民辦民營網路媒體的迅猛發展,公眾獲得新聞資訊的來源渠道更加豐富。公眾在享有新聞自由帶來的便利時,新聞媒體侵害公民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產生損害的事件並不少見。新聞自由在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時,應止於公民私權利的邊界。

  1.隱私權對新聞自由的限制。隱私權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權利人行使新聞自由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主要體現為權利人不得妨礙他人的私生活,不得公佈他人的私人資訊和私人活動,不得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領地。

  2.名譽權對新聞自由的限制。名譽權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權利人在行使新聞自由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一方面,權利人不得以侮辱性的行為、言辭、文圖等方式醜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損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尊嚴;另一方面,權利人不得捏造或者傳播虛假事實,貶損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損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尊嚴。

  3.財產性權利對新聞自由的限制。財產性權利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財產權的行使不得損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業祕密、著作權等財產性權利。

  一方面,自然人和新聞媒體都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也不得公開報道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另一方面,自然人和法人行使新聞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著作權。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新聞媒體通過複製、編輯、發行等方式使用自然人和法人作品的,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新聞媒體不能以新聞自由為抗辯理由,侵犯法人和自然人的著作財產權。

  參考文獻

  [1] 唐海江.論新聞自由`言說的當代轉向[J].新聞與傳播研究,2000***01***.

  [2] 鄭保衛.新聞法制學概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9.

  [3] 劉行芳.新聞法制與新聞倫理[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7.

  [4] 李樹忠.表達渠道權與民主政治[J].中國法學,2005***3***.

  新聞法律法規論文篇2

  論新聞行為法律品格的塑造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行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出來的活動。①同樣地,新聞行為也是一種活動,它與普通行為不同之處在於,它存在於一定的行為空間內,表現出特定的思想意志,由特定的主體實施。因此我們認為,對新聞行為的理解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新聞行為是新聞事業功能的外在表現形式;***2***新聞行為是關於新聞工作的活動;***3***新聞從業者是新聞行為的主體。為何要建立新聞行為的概念?這是因為,如果從法律意義上來考量,行為是指與人們意志有關的那些法律事實,那麼新聞本身與法律並無任何衝突可言,只有新聞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在法理上,法律品格是指個體所具備的有關法律現象和本質的精神構成,是個體深層的支配法律行為的動力源,②由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仰和法律行為構成。法律行為反映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念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因此,新聞行為中的法律行為是其法律意識的歸宿,也是其法律品格的核心評判依據。正如奧地利法學家漢斯・凱爾森認為:“行為之所以成為法律行為正因為它是由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行為只是因為它是由法律規範決定並且也只在這一範圍內才是一個‘法律’行為。”③

  新聞行為與法律行為的衝突

  一、新聞行為功能與法律原則之衝突: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失衡。

  新聞輿論監督是新聞行為的一個重要功能,指“包括記者在內的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及各種權力關係發表意見和看法,從而對其進行民主監督的一種方式, 是新聞媒介‘社會守望’功能的主要體現。”④新聞從業者利用新聞媒介這個社會輿論工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現了其作為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在西方國家,新聞媒介甚至被視為與立法、行政和司法並立的“第四種勢力”。

  新聞審判是指的是“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⑤在案件審理過程之中,媒體在審判程式之前就對案情做出判斷,甚至是進行定性、定罪、定刑期或對勝訴或敗訴等作出結論。雖然不能真正代替現實中的司法,但某些情況下能夠形成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致使審判人員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的思維。它不僅僅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而且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公民權利的侵害,應當杜絕這種現象的滋長。

  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係符合矛盾學說,它們之間既存在統一性,又存在對立性。統一性表現在兩者最終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只是媒體更注重以道德作為維護社會公正的評判標準,司法實現社會公正的手段則是依法審理。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和關注的更多是兩者的對立面,其原因在於輿論監督不斷超越自身的許可權,代替行使司法部門的職責,相反,法律對輿論監督權力缺乏有效規範,因而形成目前的失衡狀態。

  二、新聞行為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規範之衝突:新聞報道中存在侵權行為。

  什麼是新聞侵權?《新聞侵權法律辭典》中的定義是:“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新聞電影等新聞傳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實或用失實報道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有損公民、法人及其他單位合法權益的不當內容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破壞了公民或社會組織的真實形象,降低對他們的社會評價,影響公民個人寧靜的生活和尊嚴的違法行為。”⑥新聞侵權主要侵害的權益有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法人名譽權、名稱權等等。

  新聞侵權行為的形式主要表現在***1***失實報道,也包括轉載報道失實;***2***新聞輿論監督中評論不當,包括因“新聞審判”引發的侵權;***3***新聞圖片發表未經授權;***4***惡意報道造成被報道人的精神損害。

  三、新聞行為的主體與法律規範之衝突:新聞從業者的犯罪行為及表現形式。

  如果把新聞報道看作是一種實現輿論嚮導的工具,那麼使用這個工具的人可以稱之為新聞從業者。新聞從業者是新聞行為的主體。

  隨著新聞侵權案件日益增多,新聞從業者的違法犯罪現象也日漸增長,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資訊市場秩序。新聞從業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業條件,通過媒介工具從事侵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對國家、社會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這類犯罪行為的最大特點就是需要通過傳媒的公開報道來實現,也正是由於這個特徵,可以將這種型別的犯罪作為一個整體來思考,其犯罪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因報道中洩露祕密而犯罪,如洩漏國家祕密罪、侵犯商業祕密罪和洩漏內幕資訊罪。***2***因在報道中破壞名譽聲譽導致犯罪。如果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發生的侵害企業、個人名譽商譽權行為, 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就可能構成犯罪。對於侵犯公民個人權益來講,可以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對於侵犯企業權益來講,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3***因報道中有虛假內容而犯罪。“虛假”並不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事實為標準。在報道中無中生有或是故意誤導民眾,造成了嚴重後果,如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4***新聞從業者因報道權而產生的非報道性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受賄罪,即新聞從業者利用現有職務範圍內的採訪報道權或與職務相關的便利條件,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塑造新聞行為的法律品格

  只有從各個方面全面地塑造新聞行為的法律品格,才能加深新聞從業者的法律認知,培養新聞從業者的法律信仰,才能夠使新聞報道傳遞出正確的價值取向和道德判斷,最終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們對社會的認知。

  一、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一部《新聞法》,統籌調整新聞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完整的新聞法,這並不意味著新聞行為的法律規制不存在。從實質角度上看,現行法律、法規中所有關於新聞侵權的規範均為規制新聞行為的組成部分,這些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和司法解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之中。總體來說,顯得凌亂,也不完善。既不利於大眾知法守法,更不利於司法部門的具體執法操作。國家通過法律來調整規範媒體、新聞活動參與者以及公民在新聞的生產、提供以及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第一,新聞法作為規範新聞市場有序性的必要舉措,應立足於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賦予主體新聞監督權力的同時,也有必要規定新聞自由的限度。第二,新聞法整合了各個法律規範中涉及新聞活動的內容,既有助於新聞單位和新聞從業者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也有助於增加司法部門在審理新聞侵權案件時的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第三,新聞法是保障新聞輿論監督順利實施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維護新聞從業者在職業活動中合法權利的保障。

  二、發揮行業組織在規範新聞法律行為中的積極作用。新聞業界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除了必要的外部制約機制,新聞行業組織還應當著眼於行業內部,提高自身的法律品格。第一,必須加強同司法界的合作。在我國現今的社會體制下,新聞行業組織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亦是平衡政府和公民之間關係的一個重要途徑。因而新聞界與司法界並不是對立的,應當增加溝通,相互理解,培養行業內的法律思維能力,共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第二,必須嚴肅對待處理行業內部新聞道德失範現象。

  三、提高新聞從業者的法律素養。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新聞媒介對於國家的安危和發展,對於社會的穩定、公眾的生活都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也使得新聞從業者的地位極為特殊,不同於普通大眾。新聞從業者是否遵紀守法,很大程度上依靠新聞從業者的自律。新聞工作者在具有相對紮實的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雖然我國還未有一部完整的現行新聞法典,但其他涉及到新聞活動的法律法規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也是新聞從業者必須遵守的最低職業準則。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欄目責編:胡江銀

  參考文獻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第5版,第1524頁。

  ②申來津,龔可瀾:《論法律品格的構建》,《湖北社會科學》,2006***11***。

  ③[奧]Hans Kelsen:《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42頁。

  ④羅以澄,吳玉蘭:《我國新聞輿論監督與法制建設的互動關係》,《當代傳媒》,2006***5***。

  ⑤李瞻編譯:《傳播法:判例與說明》,臺北,臺灣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5年3月,第385-390頁。

  ⑥李寧:《論新聞侵權的責任承擔》,《新聞界》,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