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分類介紹

  作為一個文化遺產大國,我國大部分的旅遊資源都涉及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旅遊在我國旅遊業中佔據著重要的位置,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什麼是文化遺產,歡迎閱讀。

  什麼是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就是指那些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文物、遺址。它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文化遺產日。

  

  有形遺產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無形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無形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或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及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學、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如歌圩、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

  文化遺產形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主要指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澱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它包括民間傳說、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烹調以及傳統醫藥等。

  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託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

  影響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確定文化特性、激發創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寬容、協調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於1998年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這個專案的申報有三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藝術價值,一個是處於瀕危的狀況,還有一個是有完整的保護計劃。而每兩年才審批一次,每次一國只允許申報一個。從2001年開始,該評選已進行了兩次,共批准了47項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包括中國的崑曲和古琴以及新疆的木卡姆和與蒙古國聯合申辦的蒙古長調。

  遺產標準

  分類標準

  歷史紀念物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考古遺址

  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建築群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文化遺產評價標準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第一項標準是遺產專案如果要列入世界遺產,必須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是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比如說雅典的衛城,它代表著當時古代希臘最高的藝術

  成就,反映了希臘人的創造力,反映了他們的智慧。雅典衛城這個專案就符合世界遺產的第一項標準,特別是當中的這些神廟,是由希臘最著名的一些藝術家建造完成。

  第二項標準是講遺產專案在一定的時期內或者在世界的某一個特定的文化區域內,它反映了建築藝術或者這種紀念性建築物的這樣的一個藝術,包括城鎮規劃景觀設計方面,所體現的這樣的一種人類觀念的轉變。如果我們簡單來概括它,可以說它是一個表達了人類觀念的一個轉變。那麼像這樣的例子比如說像德國的一個遺產專案,叫做鮑豪斯學院,這是一個存在了僅僅十幾年的一個藝術學校,但是在它存在的短短的十幾年的時間當中,這個學校把古典的或者說傳統的建築教育和藝術設計教育轉化為一個現代主義的教育方式。它反映了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時候,人類思想觀念、審美觀念包括教育觀念的轉化,所以儘管它只存在了短短十幾年的時間,但是它的學校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因為它反映了在這樣一個時期人類的觀念的變化。

  第三項標準是人們面對的這個遺產專案它能夠成為一種已經消失的文明或者文化傳統,它能夠提供這樣的一種見證。比如說像耶路撒冷,這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遺產專案,它反映了古老的人類文明在這裡產生髮展,可能有一部分這樣的文明,或者這樣的一個文化,今天已經變了,已經消失了,但是耶路撒冷是他們發源地,是他們曾經存在的一個歷史見證,如果能夠滿足這樣一項標準,這個專案也可以列入到《世界遺產名錄》當中。

  第四項標準是指它可以作為人類一個歷史上一個重要階段,它的一個典型的一個代表性建築,能夠反映這個時代,是這個時代的建築或者景觀的傑出範例。如果我們簡單來說一個時代的傑出範例。比如像我們的故宮,實際上就是這樣的,大家一講到明清,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這樣一個時期的話,你馬上可以聯想到故宮,聯想到北京的故宮,聯想到瀋陽的故宮,它們已經變成這樣一個時代的一個象徵,那麼另外比如說像克里姆林宮和紅場,也是《世界遺產名錄》上的一個專案,一講到俄國革命,講到早期社會主義的發展過程,這個克里姆林這個紅場就是一個象徵,已經變成這樣一個時代的象徵。

  第五項標準是我們所面對的遺產它可以作為人類傳統的寄居地和怎麼樣使用土地,人類怎麼樣居住這樣的一個傑出範例。特別是它可能反映了一種或者幾種文化。比如說威尼斯,義大利名城,那麼它就是這樣的一個範例。從中世紀的時候,有一些人逃避戰亂在這兒定居下來,然後在這樣建造這樣一個城市,隨著義大利經濟的發展,隨著威尼斯經濟的發展,隨著威尼斯的強大,這個城市逐步發展,然後建立了許許多多非常傑出的建築。然後在這兒培養出了一大批的藝術家,像威尼斯畫派,這樣一大批的藝術家,那麼隨著整個世界貿易體系的變化,隨著世界各國在海上的權利的一個逐漸變化,威尼斯後來失去了原來的地位,它可能那一度的輝煌今天已經消退了,但是威尼斯這座城市本身,見證了這樣的一個文明,像這樣的城市也可以列入到《世界遺產名錄》當中,實際上麗江、平遙也都屬於這樣一個型別的專案,它反映了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和怎麼樣使用土地。比如說麗江,怎麼樣和雪山和玉龍雪山之間的關係,和周圍溼地之間的關係,那麼這些都可以驗證人和自然之間的這種平衡。

  第六項標準是一項特殊的標準,

  這項標準通常來說,不可以直接作為單獨的一項標準,來評價一個世界遺產專案能否列入到《世界遺產名錄》當中來,那麼這就是與有特殊意義的世界或者現行的這種傳統、思想或者文學藝術有直接關係。這個專案和前面我們講到的五個標準稍微有不同,前五項標準只要滿足其中的一項,就可以列入到《世界遺產名錄》當中,但是對於第六項來說,它需要滿足前五項的其中的一項,然後第六項作為一個補充項可以列進去。比如說像我們的故宮,因為和我們歷史當中很多非常重要的人物有關,所以它也可以滿足這一項標準的要求。

  《世界遺產名錄》在1978年第一次公佈,一共有12項,現已經有了754項,數量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世界遺產在這樣的一個變化過程當中,遺產的專案也在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型別。比如說我們剛才講到城市的問題,從遺產公約規定紀念物,然後建築群遺址,發展到後來的城市,後來覺得僅僅有城市還有這些建築還是不夠,還希望進一步擴充套件,於是1992年的時候提出一個新的品位,屬於文化遺產當中一個新的品位,就是文化景觀,提出一個文化景觀的概念。文化景觀實際上反映的內容是人和自然共同作用的一個結果,而產生一種和特殊的人類文化的這樣的一個面貌。

  文化景觀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型別就是人類設計建造的,具有明確規劃的景觀,包括像具有美學價值的這種花園廣場這樣的一種景觀,這是一種型別。另外一個就是它逐漸發展而成的,可能不是人們一次設計出來的,逐步發展而成的,它是基於一種社會文化甚至是一種行政或者是宗教的要求,與環境相適應最後形成了一種景觀,另外一類實際上是一種結合類的,比如說它包括一些自然的風貌,同時又有一些人文的東西共同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具備通過某些物質遺產所表現出的強烈的宗教或者藝術和文化的一種影響。對文化景觀來說這是三種類型,廬山也是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它逐漸形成發展的過程,可能更多適合的應當是第二種型別,因為它是一個逐步有機發展而形成的由於社會文化或者宗教的要求,逐漸形成並且和環境相適應形成了一個今天這樣一個非常獨特的具有突出的世界性價值的這樣的一種景觀環境。這對於遺產保護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的型別。

  淺談中國文化遺產保護

  文化遺產就是指那些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文物、遺址。它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無論從哪種角度來說,都對我們的生存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民族的角度來說,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已被物化為恆定的形式,表現為歷史的、靜止的、不可再生的,蘊藏著很深的精神內涵。例如古代瑪雅的象形文字,當西班牙殖民者把最後一位祭司殺死以後,就再也沒有人能夠解讀出這種文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則是具體的活動過程,表現為現實的、活躍的、不斷生成的,植根於我們的生活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極為強烈的喚醒和強化民族意識的作用,而且是民族文化認同的重要標誌,是維繫民族存在的一條生命線。從國家角度來說,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助於維護國家獨立。我國作為具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共同體,56個民族成為一體,一個廣義上的大民族。一個大民族區別於另一個民族的根本標誌就是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而文化遺產正突出地反映了這種民族神精和文化傳統。它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深入骨髓的文化積澱,也是它獨特的文化身分、文化個性的證明。有了它,民族國家的自尊、自信才能確立,才會形成最深沉的凝聚力。一旦到了民族和國家最危險的時刻,它便立即突顯出來。每個愛國公民都會從它那裡自覺地汲取力量,保衛民族、保護祖國。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先人創造的沉積與結晶,象徵著一個民族國家文化生命的密碼,蘊涵著民族特有的精神機制、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文化遺產是人類活動的資訊資料庫,是展示人類文明的卷軸。如何對其保護、儲存、利用和傳承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同時我們必須知道,一方面,我們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面,文化遺產遭受破壞的事情亦大量存在,這樣就出現了保護和開發、傳承和利用等方面的辨析和論爭。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問題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

  遺產保護作為一個為多種學科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其自身是有很多問題存在的。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於遺產的保護,也不利於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當前遺產保護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管理上存在法律依據不足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中國至今還只有一部《文物保護法》。該法又不能完全覆蓋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缺陷是破壞遺產者得以逍遙法外的主因。

  二、體制上存在多頭管理,政令不一。如一處遺產地往往分屬多個單位管轄。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背景,各有各的靠山。互相掣肘,遺產遭殃。

  三、在指導思想層面卜,存在過分強調經濟效益的片面發展觀。這是影響遺產保護的重要因素。由於片面重視經濟效益。我們的幹部或者看輕這種不能直接帶來經濟效益的物件,甚至視為發展的包袱;或者由於看到遺產可以為旅遊業所利用,視遺產為搖錢樹,而置遺產的文化歷史價值的保護於不顧。

  四、在行業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漏洞。部分文物保護部門還存在著保護不力甚至監守自盜的問題。如某著名陶都的陶瓷文物出現了有檔案無實物的離奇故事,某道教遺產地的明代石坊上的道教石雕構件被盜而竟無人知曉某嶼世界遺產地主管部門擅自改變遺產地規劃保護所確定的性質,某些遺產地管理部門的個別領導人,只關心自己的腰包能否鼓起來,無視遺產地工程建設的資質要求,隨意層層轉包從中漁利。

  五、在保護物件上,存在著重物輕人的問題。技藝性文化遺產的活載體迅速消失,許多掌握傳統工藝技術的匠人正在悄然離去。傳統工藝的傳承問題正在成為當代絕學。技藝性文化遺產的載體有二,一是掌握著傳統技藝的人,一是他們的創造物或賴以顯示其技藝的物質載體。由於急功近利的價值觀的影響,傳統技藝除少數與旅遊產業的發展結合者生存狀態尚好,個別遺產如京劇、崑劇,由於國家的政策扶持日子尚可過外,大量的此類遺產處境都岌岌町危。

  我認為,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們應該從技術、社會、思想三個方面作出努力。

  從技術方面來講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積極面對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矛盾。依靠科學技術, 提高管理與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而不只是消極地加以限制和封禁。

  二、文化遺產保護, 不僅著眼於修復工藝技術或遷移、重建方案, 而且要因地制宜,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防治與人文環境的改造與修復。

  三、對於新考古發掘和發現所揭示的史實, 既要著眼於歷史年代的鑑定與當地生產與經濟發展的水平, 還要著重研究當時當地的自然環境, 從考古資訊中揭示當時人文交流、物質交換的社會文化大背景, 開豁詮釋與論證的大思路。

  四、對於古建築修復的“修舊如舊”原則, 需要辯證地看待。既要最大限度保證歷史遺產的原始風貌, 也要考慮到對現代環境變化的適應和生態功能, 保障它更加安全, 提高它的應用功能。

  五、擴大並深化田間考古格網定位的經驗, 引進地理資訊系統技術, 促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能力建設與現代化, 使考古成為現代化的系統工程。以資訊流調控人流、物流和能流。從根本上解決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矛盾。

  從社會層面來講,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針對我國當前在文化遺產保護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律的範圍之內,對於破壞或損毀文化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嚴厲的制裁措施。

  各級地方政府應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要制定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目標。

  三、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

  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進一步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從精神層面上來講,我們要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將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帶進校園和課堂,使其在思想上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同時要充分利用民間保護組織的作用,推廣文化遺產保護的教育工作,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重視和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充分發動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來進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