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的讀書筆記

  永佃制是中國自南宋至近代的一種土地制度。下面是小編精心為您整理的,希望您喜歡!

  含義

  中國傳統農業社會後期出現的一種佃農有權永久性地耕種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

  簡介

  在土地佔有關係上,永佃製表現為土地的所有權同耕作權的分離,並有各自的稱謂。通常前者稱為田底***或田骨、糧田、大田、民田、正田、大買、大業、大苗、下皮田等***,後者相應地稱為田面***或田皮、質田、小田、客田、紹田、小買、小業、小苗、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糧***也有佃農完糧或地主佃農各半完糧的***,無權隨意增租奪佃或干預佃農耕作,而佃農可退佃、轉租或典賣佃權。田底、田面可分別讓渡,其前提是,田面讓渡不影響地主收租,田底讓渡不影響佃農耕作。如佃農只能“永久”耕種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轉租和典賣佃權,則是一種不完全的或過渡形態的永佃制。上述兩種永佃制常並存。

  內容

  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擁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可以分別執行和佔有。這兩項分割的權益,各地名稱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腳。有的地方認為永佃權是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因此享有永佃權的稱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與佃戶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權。 永佃制有利佃農,對佃農是一種保障。佃農視永佃權為一種產業,可以出讓、遺贈、或轉售。永佃權有時價,而且往往比田骨的價值更高。

  產生

  永佃制產生的原因或途徑是:農民開墾地主荒地;佃農長期耕種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賣土地耕作權;佃農繳納佃價或押租;佃農私相頂退逐漸形成佃權;自耕農出賣或向地主投獻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權。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農民墾荒或長期耕種、改良地主土地;後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農民價買佃權,或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一般認為,永佃制起源於宋代,明清迅速發展,江、浙、皖、贛、閩、臺、粵諸省和北方部分地區較為流行。清中葉以後,某些地區的永佃制開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帶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國後曾一度有所恢復和發展。

  起源

  北宋末、南宋初,各地普遍實行長期租約制,田地的買主往往答應繼續出租田地給原佃戶,在地契上說明這一點,並寫上佃戶姓名,即“隨田佃客”。有些地區,即使地契上沒明載佃戶姓名,買主依然承認原佃戶的優先承佃權。隨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戶,保障佃戶的承租權,不受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影響。這種習慣南宋時在江南演變成永佃制。

  有時地主出賣自己的田地,欲取得新買主承諾,讓他永遠在原田上佃種。這種永佃權是出賣土地的附帶條件,稱“就行佃賃”。有時賣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戶身份耕作,甚至在出賣土地時宣告享有回贖權,在回贖權有效期間可以世代承佃。這是永佃制的另一來源。

  宋代流行一種只抵押、不賣地的交易,贖回的權利永遠屬於出典人。抵押土地後,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如果他不提出贖回,出典的狀態便一直持續下去。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轉典給第三者,收取金錢;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筆相當於典價與賣價差額的金錢,稱“找貼”或“找價”。

  影響

  永佃農有較一般佃農更大的人身自由,生產生活亦較有保障。一些農民曾為爭取永佃權而鬥爭。地租多為定額租制,墾荒永佃的租額較輕。田底、田面各有價格,田麵價大多低於田底價,也有等於或高於田底價的。永佃制曾對某些地區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轉租和買賣,往往變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種地權,出現所謂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時,地主也可通過價買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權和耕作權於一身。田面權一旦與直接生產者相分離,佃農就必須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迦納田面租,導致地租負擔的加重。愈到後期,田面愈成為地主富戶的兼併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