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支的日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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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銀行,如當日送存銀行確有困難,由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企業可以在現金使用範圍內支付現金或從銀行提取現金。

  3、企業從銀行提取現金時,應當註明具體用途,並由財會部門負責簽字蓋章後,交開戶銀行稽核後方可支取。

  4、企業不得坐支現金。坐支現金是指企業直接從自己的先進收入中支付現金的做法。

  5、因採購地不同、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急需使用現金的,企業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稽核批准後方可予以支付。

  6、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抵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存,即不得“公款私存”;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設定“小金庫”等。

  7、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

  8、其他規定,如實行“錢賬分管”等。

  銀行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