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公傷,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下文是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1] 。

  一、適用範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物件和範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資訊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徵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餘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係***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週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週歲的,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餘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專案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八、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述待遇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九、相關待遇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釋出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浙江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工傷與公傷比較

  1.工傷含義參見上面的敘述。

  2.公傷,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3.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