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是什麼

  獨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聽起來是很像的,那它們是一個人嗎?有沒有什麼區別?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獨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這三個不同的概念混淆,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組織等機構,是對這些機構的擬人化的稱呼;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規定的該法人的代表人,在一個法人內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一般是該法人的一把手;而法人代表是指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託或授權的代表,在一個法人內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託或授權隨都可以擔任。

  《公司法》與稅收有著很多聯絡,例如,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股東只能分配所投資的公司的稅後利潤,而不直接佔有公司財產。股東投入的實物財產虛擬化成為股權?任何一個股東都不能再對自己已入股的財產主張權利了。股東出資所形成的財產為公司財產,股東只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享受了有限責任的權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財產的代價。如果我們搞清楚了《公司法》覆蓋在公司身上的這層面紗,就不會出現將股東轉讓股權與公司法人的納稅義務混為一堂的烏龍了。

  如果不去學習《公司法》和《民法通則》,諸如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的區別,就還真的難以知曉。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區別?

  問: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有的被稱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這些稱呼有什麼區別?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係,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係;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法人是擬製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範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項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存在“商事判斷規則”,即公司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如果出於善意,盡到了注意義務,並獲得了合理的資訊根據,那麼即使該項決策是錯誤的,該高階管理人員亦可免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斷規則”,司法實踐對此理解也存在爭議。鑑於此種情況,我國公司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對其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為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上述約定,如果發生任何因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索賠或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索賠或責任的行為必須不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而造成損失,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並補償其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通過集體決策程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策,對於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視為公司的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相應的會議記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董事個人的財產風險。公司可以考慮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由公司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購買責任保險,以儘可能得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都有什麼責任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並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檔案,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