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管理規定

  2004年7月1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釋出了《中央國家機關建設專案管理辦法***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建設專案管理,提高建設專案投資效益,實現專案管理科學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專案***以下稱“機關建設專案”***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行政事業費以及部門自有資金進行的服務於機關的建設專案,主要包括辦公用房新建、擴建、翻建、維修改造專案,辦公區以外服務於機關的建設專案等。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國管局”***是機關建設專案主管部門,負責專案的審批、投資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稱“專案使用單位”***,負責提出建設專案申請和具體使用要求,參與或組織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

  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選擇的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稱“專案管理單位”***,承擔依據委託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工程建設管理事項。

  第四條 機關建設專案應貫徹勤儉節約、經濟適用的要求。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實行專案全過程控制;採用先進技術,節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 機關建設專案的建設程式主要包括:專案確立,工程初步設計,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組織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專案使用單位和專案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環節和先後順序,逐項履行報批手續。上一環節未完成時不能進入下一環節。未履行程式擅自開工的不予安排投資。專案使用單位不得越權審批建設專案。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六條 機關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裝置材料採購等,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相關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承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機關建設專案的評審、合同管理、審計等諮詢服務業務,也應面向市場,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第七條 積極推進“代建制”管理模式,實行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相分離的體制,逐步實行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專案總承包等專業化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立健全機關建設專案責任制,通過簽定建設專案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明確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等各方的相應責任。

  第二章 專案確立

  第九條 機關建設專案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出建設專案申請。

  ***一***中央國家機關長遠發展規劃;

  ***二***機關實際需求及事業發展,確有必要;

  ***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北京市城市規劃和市政要求;

  ***五***無法從現有存量辦公用房中調整解決;

  ***六***其它條件。

  第十條 申請機關建設專案須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專案建議書,必要時還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專案建議書主要包括: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擬建規模、內容和標準,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專案進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1***專案概況;***2***專案建設的必要性;***3***專案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4***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規劃設計方案;***5***專案外部安全、保密環境;***6***環保措施;***7***消防;***8***節能、節水;***9***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10***投資效益分析;***11***專案建設週期及工程進度安排;***1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裝置、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13***結論;***14***附件。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新建、擴建專案,總投資在7000萬元以下的,由國管局對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稽核,徵求發展改革委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在7000萬元以上的,由國管局組織專家對專案建議書進行稽核同意後報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培訓中心建設專案,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翻建專案,以及辦公區以外服務於機關的建設專案,由國管局按程式嚴格審批,必要時商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審批。

  現有培訓中心確需維修、改造的,要從嚴審批。

  第十三條 國管局在收到專案使用單位專案申請後,應充分研究和論證,必要時應組織或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案評審,及時予以批覆或稽核後上報。

  第十四條 機關建設專案實行儲備制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確定立項後的專案,進入專案儲備庫,作為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專案設計

  第十五條 機關建設專案確立後,專案使用單位或專案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開展專案設計。專案設計主要包括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築物外部造型、內部佈局,工藝技術路線,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主要包括:***1***設計說明書、總平面圖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公用設施、管線圖紙;***2***材料、裝置需求清單;***3***工程概算檔案,以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建設專案與市政、公用、供電、電信、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協議檔案或配合方案等有關材料;***4***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裝置、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方案應充分論證,必要時國管局可要求有關單位進行多種方案的比較分析,或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稽核。

  國管局組織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及時批覆,明確初步設計的修改內容和概算的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概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的出入不得大於5%,否則將對專案進行重新決策。

  初步設計階段批准的概算即為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資突破概算時,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批准後,專案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必須落實初步設計的修改意見。專案管理單位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施工圖進行優化。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年度投資計劃根據投資總量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區別輕重緩急,按專案進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資計劃的建設專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設計方案已經審定;

  ***二***初步設計已經批准,概算投資已確定,並已列入專案儲備庫;

  ***三***除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外,其它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第二十二條 機關建設專案年度投資計劃***預算***的編制週期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為各部門研究需求和申報時間;

  ***二***5月份至9月份為國管局彙總、與各部門交換意見和編制計劃的時間;

  ***三***9月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四***10~12月份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溝通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 機關建設專案年度投資預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達。年度計劃執行中,專案投資需求和支出情況如發生變化,各部門應及時通報國管局。國管局依據情況稽核同意後,調整投資計劃,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五章 專案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專案使用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提出開工報告,開工報告批准後即可進行專案施工。

  專案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專案審批手續;

  ***二***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預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與複審;

  ***四***已完成施工和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五***已完成現場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條 專案管理採取集中統一管理下的專案代理建設模式,主要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化專案管理單位,或委託有專案管理能力和條件的專案使用單位代理組織實施。

  國管局與專案管理單位和專案使用單位簽訂建設專案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明確決策程式和專案執行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並嚴格按照建設專案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的條款對專案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建立健全機關建設專案監督管理計算機網路系統,逐步實現對工程專案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施工組織、監理、合同管理和資金支付、審計和後評價等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控制。

  第二十六條 專案招投標和政府採購過程中,應有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專案使用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必須在招標前和中標後,與各投標人、中標人簽訂廉政責任書。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建設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合同管理、資訊管理和工程協調作用,實現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標。

  第二十八條 機關建設專案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其設計、施工、採購和工程監理要依法訂立合同。應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範本,逐步形成適合機關建設專案特點的合同文字,適應市場經濟需要,規範和統一合同管理。各類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二十九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若因規模發生變化、使用功能調整、裝修和裝置標準提高等因素,將導致投資突破初步設計概算的,必須報國管局重新進行方案和概算審批。

  第三十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國管局應加強對專案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指導,建立和完善專案管理規章制度,細化操作程式;採用技術手段定期分析預算控制狀態;嚴格資金支付手續,督促工程及時結算。

  第三十一條 專案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專案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在專案竣工驗收後,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和專案使用部門檔案室,並向國管局報送一套電子版檔案。

  第六章 專案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案管理單位或專案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申請和撥付資金。專案預算資金要專款專用,按規定標準開支。專案實施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

  第三十三條 專案預算納入國管區域性門預算的,按國管局《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試行辦法》***局辦字[2001]40號***執行;專案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專案管理單位或專案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按照工程價款結算有關程式支付資金。工程價款結算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按工程結算價款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專案管理單位或專案使用單位應結合本部門特點,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建立預算資金稽核制度;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稽核、報批工作;加強對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稽核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 重大建設專案,國管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對建設專案的跟蹤審計和決算稽核。

  第七章 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第三十七條 專案完成後,專案管理單位和專案使用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要專案由國管局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須提供下列檔案:***1***竣工驗收報告;***2***批准的專案建議書、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竣工圖;***3***裝置技術說明書;***4***竣工決算、竣工決算審計報告;***5***裝置設施試執行報告;***6***工程質量合格檔案;***7***其它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檔案和各種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驗收合格後,專案使用部門須在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或年度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 建設工作完成後,專案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裝置供應單位,要寫出總結報告,分析建設過程中各方的成績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十一條 重點建設專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時間後,國管局要對專案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全過程,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評價。機關建設專案後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