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一、修改的必要性與主要思路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稱現行辦法***自2001年6月16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機動車快速進入家庭消費時代,保有量、報廢量大幅增長,報廢汽車回收領域面臨的各方面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許可制度需進一步完善,有關許可條件已經不完全符合實際;二是回收拆解過程中,固體廢物、廢油液等汙染環境的情況比較突出,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三是現行辦法有關拆解的“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只能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冶煉的規定,在當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汽車保有量、報廢量的大幅增長,資源浪費越來越明顯,不利於資源迴圈利用和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行業的發展。此外,近年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細則相繼出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價格改革等的進一步深化,現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也要相應進行調整。

  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上述問題,法制辦就商務部報送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多次徵求各地方、有關部門以及部分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到一些地方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專題研究論證,並於2010年7月上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商務部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刪去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規定,聚焦於調整規範回收拆解行為。現行辦法是2001年出臺的。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實施後,對機動車強制報廢、禁止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道路安全制度作了專門規定,現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已不再適用。據此,刪去這些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許可制度。主要內容:一是優化報廢汽車資格許可條件,取消關於註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等不完全符合實際的許可條件,增加了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廢棄物儲存處理裝置設施等更有針對性的要求;二是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實行先照後證制度,並相應刪去法律責任部分有關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涉及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三是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徵得公安部同意,刪去了對回收企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

  ***三***加強環境保護,強化對回收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目前回收行業的整體環保水平偏低,粗放式拆解較為普遍,一些企業甚至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為了有效加強監管,經商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建議增加環保部門作為聯合審批部門,在許可條件中增加環保相關要求,並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為了避免增加企業負擔,環保部門的聯合審批只作為主管部門之間的內部程式,對外仍由商務部門一個視窗對外。***徵求意見稿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

  ***四***適應迴圈經濟發展需要,允許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再製造企業。2001年制定現行辦法時,為了防止利用舊件拼裝汽車,規定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辦法施行十多年來,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產、銷售拼裝車問題有所緩解,而且該問題應當主要依靠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來解決,而不應簡單將具有再製造利用價值的舊件全部作為廢金屬強制冶煉銷燬。迴圈經濟促進法就國家支援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作了規定,再製造是指對廢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效能,以大量節約資源和能源。為了落實迴圈經濟促進法要求,並借鑑多數發達國家做法,徵求意見稿允許將“五大總成”交售給再製造企業,以實現物盡其用。考慮到這是一項較大的制度調整,需要根據實踐發展進行探索和規範,徵求意見稿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交售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八條***

  此外,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價格改革的精神,刪去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為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將現行辦法中車主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自行向公安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規定,改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徵求意見稿第六條***。

  汽車報廢有哪些衡量標準

  如果你的愛車已經達到了15年的使用年限,如果能夠每一次都可以順利的通過定期的檢測的話,那麼這輛車再跑幾年都是很說不準的事情,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車管所的一名同事向我們介紹,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來說,不再是汽車的報廢標準,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車輛檢測技術狀況來作為衡量汽車是否達到報廢標準的依據,這個標準主要集中地應用的車輛是私家車、公務商務車或是旅遊大客車等車型。

  對於延長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來說已經是眾人皆知了,根據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結合國家對汽車報廢的相關政策的實際來看,對於汽車的使用年限來說,制定的相應的政策,而且對延長使用年限有一新的規定。對於私家車主來說九座包含九座以下的非營運車輛,主要有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車輛的使用年限已經達到了15年。

  達到報廢年限以後如果要再繼續使用的話,可以進行相應的延長,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進行審批,每年必須要按照國家對於機動車的安全以及汙染物排放方面的規定進行定期的檢驗,每年不少於兩次,如果是超過20的車,每年必須要定期檢驗四次,也不是檢驗合格,就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所以對於旅遊載客的汽車來說,九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最長的延後時間不超過10年。載貨的汽車使用時間為10年,最長不能超過5年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