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契稅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內容。陝西省是如何對契稅進行管理的?下文是全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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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訊、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徵契稅,僅限於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專案減徵、免徵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徵或者免徵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減徵或者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八條 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九條 條例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徵收機關可以根據徵收管理的需要,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契稅,具體代徵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代徵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關於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徵稅物件

  契稅的徵稅物件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買契稅

  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後拆料,屬於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後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係,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權***,一般低於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一次付清,有的採取分次付款。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於契約成立後10日內,按當地徵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一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註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徵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徵收機關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於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徵契稅,也不更換契證。

  ***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契稅,並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稽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