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徵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託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佔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准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釋出後,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後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七條修改為:“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到10月15日。”

  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修改改為:“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七條修改前的條文

  本市房產稅年徵收,分季度繳納,於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內繳納。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修改前的條文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於每年1、4、7、10個月的前15日內繳納上季度應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