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補償條例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公共制度。下文是,歡迎閱讀!

  草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統籌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補償,是指按照“誰保護誰得益,誰受益誰補償,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因生態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單位與個人應獲得補償,生態環境受益單位與個人應對生態保護進行補償,利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單位與個人必須對其所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補償。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和市場化的運作方式。

  現階段應當充分發揮各級財政資金在生態補償機制建立中的主導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財政投入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使用,將水、土地、礦產、森林、環境等各種環境資源收費中一定比例用於生態補償。

  第四條 生態補償資金的受償者包括被劃為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地的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國有土地的依法經營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於生態保護需要而使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生態補償費的支付者包括受益於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生態補償採用財政轉移支付補償、居民民生補償和直接權益損失補償、生態公益林管護補償等方式。

  財政轉移支付補償是對因保護生態環境而導致財政損失的各市縣政府進行補償,重點用於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農村社會事業發展。

  居民民生補償是對因生態保護需要而使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補償,重點用於醫療、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權益損失補償是對被劃為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地的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國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進行的補償。

  生態公益林管護補償是指在目前國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基礎上,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對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與經營新增的補償。

  第六條 財政轉移支付補償資金依據各市用於建設自然保護區、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護水源地等財政投入及其轄區內重點生態公益林面積以及空氣、水汙染指標等進行分配。適當加大對偏遠地區、財政困難地區的生態建設補償力度。

  第七條 居民民生補償資金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劃入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人口數,以人均每年 元的標準,按年度撥付給各市財政。由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支付給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用於支付居民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個人應繳部分。

  第八條 直接權益損失補償資金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天然林每畝每年 元,人工林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按年度撥付給各市財政。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補償資金到位後60個工作日內分配到各市縣財政後,直接撥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者的銀行存款賬戶。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資金的使用與分配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補償資金標準在現有每畝每年 元的基礎上,增加每畝每年 元。

  第十條 生態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收繳情況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全面開展生態公益林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劃定界工作,對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水源保護區立樁定界,明確權屬關係。

  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者簽訂生態保護與補償協議,確定保護範圍與面積,明確權責。

  第十二條 建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於各級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

  財政資金由省和各市財政共同承擔。各市財政承擔的補償資金額度根據各市的生態區位及其對生態保護貢獻大小以及財力水平確定。各市財政承擔的補償資金通過年終結算上解省級財政統籌安排。

  生態環境受益的單位與個人繳交的生態補償費,以及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與個人繳交的生態補償費,納入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統一管理。

  專項資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等社會資金。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旅遊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工業建設等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與個人,應當繳納生態補償費。補償費標準應當依據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確定,由相關管理部門收取後統一解繳到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賬戶。

  水電企業、用水企業、城鎮居民、旅遊者作為生態環境受益的單位與個人應當繳納生態補償費。可以在原有的收費體系和計量單位基礎上附加一定比例的費用,由收費單位收取後統一解繳到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受償的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轄區內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和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質量逐步提高。

  第十五條 實行動態生態補償,將補償資金與保護效果掛鉤。各市縣交接斷面水質、飲用水源水質、生態公益林管護成效等指標作為各省政府生態保護績效評價指標。

  各市、縣生態保護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價結果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資金撥付依據。

  具體評價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評價結果核定補償資金額度。對水質達標和生態公益林績效評價合格的市縣,全額撥付生態補償資金;對水質未達標或生態公益林管護不合格的,應當按水質未達標比例和生態公益林質量數量下降的量化指標扣減當年補償資金。

  第十七條 各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償的單位與個人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協議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的,應當扣減其當年生態補償金。具體扣減比例應當在所簽訂的生態保護與補償協議中明確。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保證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生態補償主要領域

  根據各國具體政策實踐,生態環境功能服務付費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

  ***1***以 森林生態系統服務為核心的生態服務付費;

  ***2***農業相關生態服務付費;

  ***3***流域生態環境服務付費;

  ***4***與礦產資源的開發相關的生態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