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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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物件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物件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分類指導,注重實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法治宣傳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將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指導、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經驗等職責。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確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經費。

  第十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領導人員集體學法制度,帶頭學法,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落實學法計劃、內容、時間和人員,並向服務物件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一條 實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製度。

  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任命法官、檢察官前,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應當將其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 招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課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本機關網站和其他媒體,向社會公佈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展公民旁聽立法活動,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權,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建立典型案件釋出機制。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諮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觀摩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六條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應當事人訴求對所辦理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說明解釋,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場經營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社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督促其開展對本組織從業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網路,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推動開展社會法治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法治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法治教育教學活動。

  推進中小學校、職業學校法治教育教學課時、教材、師資和經費的落實。

  中小學校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聘請具有法律知識和法治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指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鄉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指導法治宣傳教育題材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出版、演出、播映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引導職工、青少年、婦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根據自身工作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承擔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應當通過網站、微信、微博等媒體向社會提供與其職能相關的法治宣傳教育服務。

  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落實媒體的法治宣傳教育責任。

  第二十四條 車站、機場、港口、醫院、銀行、郵政等管理單位,應當在其管理的公共區域建立法治宣傳教育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單位應當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為民服務站、圖書室、文化活動室等公共服務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引導城鄉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參與自治管理與服務活動,履行法定義務。

  社群矯正、人民調解工作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等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普法志願者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同時廢止。

  法制宣傳的意義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並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侷限,當有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制。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絡也有區別。聯絡在於: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法制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於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於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

  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檔案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於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絡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範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絡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絡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