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網路團購的監管論文

  團購網站與銷售商之間以委託買賣關係為主。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淺議網路團購的監管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要: 網路團購作為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順應了現代年輕人追求便捷、實惠的購物心態,勢不可擋地佔據了網購的大片江山。然而,伴隨著團購熱潮而來的還有不容忽視的各種違約、侵權行為。本文分析了團購模式和相關法律行為,以期在監管方面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團購模式;法律責任;市場準入;信用評級系統

      論文正文:

淺議網路團購的監管
 

  在中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網路購物模式,穿越“百團大戰”的硝煙,進入了“千團井噴”的時代。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有七種,主要包括B2C***Business to Consumer***、B2B***Business to Business***、C2C***Consumer to Consumer***等;而團購在國際上通稱為B2T,即Business To Team,其本質是零散消費者集合起來購買大宗產品,以獲得最優價格的購物方式。

 

  一、網路團購法律關係分析

  ***一***團購現有模式

  團購1.0模式。該模式在網路團購初見端倪時最為流行,是指有共同需要的消費者自發組織的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其最大缺陷在於發起人作為一般消費者,對整個團購過程缺乏規範作用,使得團購的發起、召集、與廠商談判等環節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難以保障團購目的的順利實現。

  團購2.0模式。該模式是效仿美國團購網站Groupon發展而來,其區別於1.0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第三方的加入和管理。它們本質是以賺取服務費或者產品差價收益為目的,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一個網路團購服務平臺。一方面,與1.0模式一樣,消費者通過團購的高人氣來加大對於上游供應商的議價能力,以獲得實在的價格優惠;另一方面,商家看中大型團購網的廣告推廣效應,認可該平臺對推廣自家的餐飲、娛樂、美容等服務以及實物銷售的促進作用。

  ***二***團購2.0模式中法律交易行為分析

  團購1.0模式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雙方產生的買賣糾紛通過新《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在團購2.0模式中,第三方的介入方式花樣百出,使得原本的單純的交易關係趨於複雜。為了正確處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必要釐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

  1、團購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

  銷售商與全體團員屬於買賣合同關係。團員支付對價,銷售商負責提供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每個團員都與銷售商成立買賣合同關係,這與傳統的網路購物毫無二致。

  團員與團購網站間以委託關係為主。專業組織者接受全員委託,基於全員意志與銷售商就商品或服務的採購進行談判並完成購買活動,團購結果由全體團員在各自責任範圍內承擔。另外,由於2.0模式中團員多采取團購網站會員註冊模式進行招募,團員與專業組織者間還存在著註冊合同等法律關係。

  團購網站與銷售商之間以委託買賣關係為主。在大多數團購中,銷售商很明確團購網站是受團員委託進行談判,而非團購結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專業組織者與銷售商之間成立代理買賣關係。但是隨著團購的迅速發展,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除了代理買賣,逐漸趨於多樣化。

  2、團購網站的法律定位

  團購網站以專業組織者的身份介入網路購物,是團購區別於傳統電子商務的最根本特點。目前,團購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實物銷售擴充套件到服務預訂領域,也就有了“實物”和“電子券”表現方式的兩種團購。

  在實物快遞方式的團購中,銷售商與團購網站形成居間合同或者行紀合同關係,團購網站作為居間人或者行紀人。[2]

  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在多數以商家的品牌效應吸引消費者的實物團購中,往往是品牌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經銷商直接供貨並完成後期的貨物配送工作。團購網站僅利用其平臺以釋出商品資訊和價格等方式提供媒介服務,並藉此向商家索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並非所有有意參與團購銷售的商家本身都具有足夠的品牌號召力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因此他們會趨於選擇依靠已成規模的團購網站積累的信譽和潛在客戶群來促進銷售。這種情況下他們弱化甚至忽略介紹產品的品牌和供應商,以其“物美價廉”本身來吸引消費者。在行紀方式下,團購網站在消費者看來就是實際供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