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違法立案有什麼辦法申請檢察院監督

  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現象,就是違法立案。你對違法立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違法立案的相關法律知識。

  遭違法立案申請檢察院監督的辦法

  2016年2月6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福成在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上作《2015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指出,廣州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訴訟活動,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的監督,其中監督偵查機關撤案158件。

  王福成檢察長工作報告中的上述內容,既說明了偵查機關違法立案的現象並不少見,也說明了依靠檢察機關監督偵查機關撤案是解決公安機關違法立案的有效途徑之一。

  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現象尚未根本杜絕,一旦遭遇違法立案,當事人的財產乃至人身權利勢必會受到侵害***立案後,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是常態***。


  那麼,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在遭遇公安機關違法立案時,如何申請檢察院監督?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於2010年釋出《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進行規範,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進一步加強和規範。

  《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據此,當事人是提出申訴、控告的適格主體,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押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控告。

  在檢察院內設部門分工中,負責受理立案監督的部門是控告檢察部門,負責辦理的部門是偵查監督部門。符合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會通知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的理由後,由偵查監督部門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申請立案監督,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決定著檢察院會否通知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進而是否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針對違法立案的立案監督申請,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案件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這是時間條件;

  二、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這是證據條件。

  綜上,申請檢察院對違法立案監督:

  一要把握好時機,必須在案件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之前;

  二、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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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的分類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