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登出公司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但是這股東會決議應該怎麼寫呢?小編為你帶來了“登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股東會決議登出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東會決議

  出席會議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__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東______%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________ %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登出公司

  2、同意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組長__________ 。

  股東:***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

  1. 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登出登記。公司登出登記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

  2.股東為法人的,“出席會議股東” 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如需列明其出席代表姓名,可在單位名稱後加“***出席代表:×××***” ;

  3.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4.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列印,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公司登出登記需要的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檔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以上材料內容應當包括:公司登出決定、登出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檔案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檔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6、刊登登出公告的報紙報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登出後員工工傷怎麼處理

  小案例: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闆,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於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並辦理了公司登出登記。請問,公司登出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案例分析:股東將公司登出,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向勞動者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勞動保護責任。

  一方面,李某登出公司的行為違法。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王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賠償損失,王某當屬債權人。而公司並沒有對王某作出任何賠償,也沒有就公司登出的有關事宜向王某作過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會發出過登出公告,明顯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作為獨資公司老闆,也是清算小組負責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王某有權直接向李某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