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社保轉入深圳流程

  異地社保轉入深圳的流程是怎樣的,異地社保轉入需要準備好哪些相關的手續。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醫療保險關係轉入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異地就業回本市的本市戶籍醫療保險參保人;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就業並已按規定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非深戶人員。

  申請材料:

  1、《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2、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辦理時間: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時限 :

  1、我市社保機構收到轉入申請和參保繳費憑證後,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聯絡函;

  2、我市社保機構在收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的資訊表和基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3、上述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時限。

  事項程式:

  1、參保人在轉出地社保機構取得參保轉移憑證;

  2、參保人前往其所屬轄區的深圳社保機構申請轉入;

  3、深圳社保機構發聯絡函至轉出地社保機構;

  4、轉出地社保機構寄資訊表至深圳社保機構;

  5、深圳社保機構收到轉移資訊表並錄入,轉移手續辦結。

  社保怎麼轉入異地新單位

  在省社保局申請辦理轉出手續時必須注意幾個環節:

  一是申報辦理社會保險轉出手續之前必須先辦理停保手續;

  二是核查該職工名下有無欠繳社會保險費。如有欠費,必須先還清欠款後才能辦理關係轉出。在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手續時,需提供《社會保險關係轉出申請表》一式兩份。

  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社會保險關係轉出申請表》必須由社會保險關係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具是否同意轉入意見,並加蓋公章。填表時,必須要確保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開戶行、戶名、帳號等資訊的準確性。

  職工在同一統籌區域內變換工作單位,單位不需要申請轉移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只需由轉出單位辦理停保,由轉入單位於職工停保的次月開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單位為調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該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查詢單和原投保單位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查詢單***原件***上註明單位程式碼、聯絡人和***。

  沒有查詢單的,職工必須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索取,並儘快將查詢單送達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異地社保轉移流程***跨省***

  跨省社保轉移手續如下:

  所需資料:

  ①申請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參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

  ②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工作調函***三者之一***。

  辦理流程:

  ①參保人本人持所需資料到我市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憑證》;

  ②參保人攜《參保繳費憑證》,交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異地社保轉移流程***省內***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員可申請將異地養保關係轉入:

  ①男不滿50週歲、女不滿40週歲,且在我市參保繳費的人員。

  ②戶籍在該本市,且在我市參保繳費的人員。

  ③經縣級以上組織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在該市調入單位參保繳費的人員。

  ④達到待遇領取時,按規定確定我市為待遇享受地的。

  單位或申請本人憑原參保地《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戶口簿、身份證和《養保手冊》,向市社保中心接續業務視窗申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市社保中心稽核後負責辦理相關接續手續並將結果告知本人。

  辦理中如遇實際問題請直接諮詢該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職工到達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和當年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一次性繳滿上述規定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不記錄個人醫療帳戶***,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2001年底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視作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異地社保代繳合法嗎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因異地工作、減少人事事務等原因將社會保險委託第三方代繳***使用第三方公司賬戶***,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範,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

  從上述檔案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衝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

  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範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