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失業人員創業政策

  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大,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已成為社會關心的熱門話題和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有效途徑。看完小編整理的後你就會明白!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寧波市失業人員創業貸款

  根據浙江省寧波市《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受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2萬元~3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到期還本付息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續貸2次,對提供有效抵制***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失業人員,貸款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對合夥經營的,可按每人5萬元額度提供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抵押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並由財政全額貼息。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援力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招用失業人員給予補助

  《通知》規定,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對招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及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市轄各區***“兩保”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且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給予用工補助。用工補助額度按每人每月350元加上企業應為該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享受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職介成功介紹就業可獲補助

  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並介紹成功,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額度為:失業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每人50元。

  大齡失業者每月補助200元

  《通知》規定,實施再就業援助補貼,保障長期失業的大齡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對戶籍在市轄各區,失業保險金取滿後6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的城鎮大齡失業人員,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業援助補貼。

  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按每人每月600元標準享受再就業援助補貼至其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23個月。

  靈活就業者可獲社保補貼

  城鎮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的,給予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計算。

  對戶籍在市轄各區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其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600元計算。如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高於600元,則按其應繳的上述3項社會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額度計算。“兩保”人員的靈活就業補貼標準按350元計算。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對戶籍在市轄各區,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後被企業招用,終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的人員,失業後從事靈活就業的,可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最高可獲1200元培訓補助

  《通知》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並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對失業人員、被徵地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培訓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失業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創業培訓,培訓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包括被徵收地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外來務工人員,下同***參加市民教育和職業指導培訓的,其培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各類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資格培訓並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分別給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訓補助。取得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且培訓課時在24課時以上的每人給予150元培訓補助,培訓課時在40課時以上的每人給予180元培訓補助。

  失業人員、被徵地人員參加培訓期間的生活費補貼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對持有《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就業准入工種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每人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實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的工種按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6號規定的職業範圍執行。

  《通知》還進一步完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

  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解讀

  失業人員在參與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失業後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同時國家為鼓勵失業人員再就業和創業,推出了許多優惠政策。

  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各商業或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為1-2萬元。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10人以上的貸款額度不超過2-3萬元。

  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持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獲得營業執照;投資專案明確,卻有發展前途,且資金不足;有固定營業場所;有按期還款能力;具有償還借款能力的自然人做擔保;本人誠實守信,無勞教或犯罪記錄。

  下崗失業人員減免費扶持政策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包括建築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6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且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3、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免交的收費專案具體包括: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表***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經營執照及經營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鑑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工本費;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督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表***含證書費***;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交通部門收取的運輸管理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的用地管理費城建部門收取的城市衛生費、佔道費;紅十字會收取的群眾性衛生救護培訓收費;人防部門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設“四項費用”;公安部門收取的駕駛證工本費、機動車輛行駛證工本費,機動車輛行駛證工本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扶持政策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的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行業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除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額為限;大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4、對2006年底前主管經營稅務機關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減免稅期限未滿的再剩餘的減免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

  4050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

  首次創業的失業職工享受小貸擔保貼息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

  失業人員創業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2***零就業家庭憑社群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