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登出流程怎麼走

  東莞的一家公司辦理公司的登出應該是怎麼走的呢?東莞公司如何進行登出?小編為你帶來了“東莞公司登出流程”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東莞登出公司的步驟

  一、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登出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二、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登出的步驟:

  1、登出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登出備案>;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登出公司,成立清算小組***、公司原始檔案、到工商局領取表格。***這兩步可同時辦理***

  3、登報公告***登報45日後在去登出公司***登報公告需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影印件、公告內容格式*****公司,準備登出請各債權債務人自見報45日內到我公司清算小組辦理債權債務事宜***。

  4、登報45日後,再次到工商局辦理登出申請。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稅務登出證明檔案、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清算報告、工商局領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檔案。

  5、到質監局登出程式碼證所需資料有:營業執照登出證明檔案、程式碼證原件***正副本***至此,公司登出完畢。

  東莞公司清算要了解什麼問題?

  1、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徵

  ***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後進行的。並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式。公司合併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進行清算。

  ***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係,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清算的內容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的清理、處分;

  ***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組進行的活動,其他人員的活動不產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2、關於清算組的若干規定

  ***1***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公司解散後,如果沒有在15天以內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從股東中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2***清算組的職權

  A、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通知公告債權人;

  C、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D、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E、清理債權債務;

  F、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G、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式

  ***1***組成清算機構。第184條規定,公司發生合併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2***接管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第186條規定,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清算組對債權登記。

  ***4***了結業務,收取債權和清理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187條第2款公司財產按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由清算組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終止。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按照188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後,清算即告終結。根據第189條規定,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並報送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東莞公司清算中的債權申報

  第一,關於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問題。有關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清算委員會故意不通知相關債權人,或因為疏忽而沒有通知相關債權人,或者雖然通知或公告但由於郵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達方式的侷限性而沒有送達相關債權人,最終導致債權人無法知道債權申報,或雖然知道但已經超過申報期限。很明顯,這不利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公司法並沒有關於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達方面的強制性規定。為此,有關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應當有必要的要求;同時,還應當規定因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而導致債權人無法申報債權並遭受損失的,清算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二,關於債權人超過債權申報期限進行申報是否有效的問題。公司法對此也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是否可以這樣處理:由於債權人自身的過錯而逾期申報債權的,如果清算已經完成,應當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東的責任;如果清算仍在進行的,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由於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而導致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公司已經清算完畢的,債權人應當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第三,關於清算委員會的相關責任問題。保證清算委員會正確行使權利或防止清算委員會濫用權利是維護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重要保障。由於清算委員會畢竟代表公司或公司股東的利益,而公司債權人也沒有必要的手段知悉公司清算的過程,更不可能對公司清算進行必要監督。因此,在清算過程中,經常出現清算委員會故意或過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然而幾乎沒有清算委員會或其成員因其過錯行為而承擔相關責任的先例。對於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定。為此,有必要建立追究清算委員會或其成員相關責任的程式和制度。

東莞公司登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