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如何設立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那麼?

  一、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方式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式,可參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條款操作。

  二、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條件

  《公司法》並沒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並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是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者一般資金或資本雄厚,生產經營規模龐大,其出資數額大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國家投資者必須在公司註冊登記前,繳足其全部出資。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一次性存入擬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或其他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核實資產和評估資產價值,並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投資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國有獨資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對公司和公司的出資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都具有約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司名稱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規範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任何一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國有獨資公司也不例外。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實際上就是指國有經濟的存在原因。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有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高風險物品等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經濟、規模不經濟、經濟不確定性等市場缺陷;二是在社會經濟的特定時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還要提供與國家發展戰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會穩定等有關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執行和順利發展。以前的許多法律檔案和1999年《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表述: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佔支配地位,支撐、引導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公共物品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

  《公司法》第64條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從現行政策看,“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主要指生產貨幣、法定紀念幣、郵票、預防用生物製品、具有軍事用途的核心產品和關鍵部件等產品的公司;“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指自來水、煤氣、供電、供熱等城市公用事業,跨省電網、基本郵政和電信、鐵路、國防工業、航天航空、核工業、石油開採、出口信用保險、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出版等行業的公司。

  生產提供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問題是生產提供其他產品或行業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選擇地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這兩類特殊企業必須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而沒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兩類特殊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採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從實踐中看,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既得利益格局觸動最小,因而很多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企業改制中更願意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種現象顯然背離了改革國有企業、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初衷,使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極有可能僅僅成為一種形式上的改變。《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總體的公司;競爭性領域中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要吸引多方投資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