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的主要組成和特點

  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許可權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財務管理體制。下面小編要介紹的是。

  財務治理的主要組成

  1.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許可權劃分制度

  即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下屬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許可權界定製度以及許可權調整制度。具體表現在資本投資決策權、經營收入和產品定價決定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利潤實現確認權與分配權、註冊資本擴張與縮小決策權、對外融資舉債決策權等方面的許可權劃分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作為所有者或出資者,成為財權劃分的主要方面。

  2.公司內部掌管財權的人事安排制度

  掌握財權的人員、特別是高層掌管財權的人員選聘安排制度,是公司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治理和其他管理體制一樣,沒有相應的人事安排制度作為其基本條件,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及其引起的財務行為就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也不能在企業內部形成財權制衡。這一制度不僅包括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財務部經理及下屬部門財務人員的配置,而且包括掌管公司財務決策大權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下屬部門經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負責公司財務監督的監事會成員的任免管理制度。在國有和國家控股的公司中,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制定和掌握該人事安排制度。

  3.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體制

  具體包括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屬經營管理者在成本費用計算、財務收入與支出、薪酬確定與支付、利潤計算與核實、財務業績考核與評價等方面的事前、事中與事後監督制度、監督方式與執行操作方法等。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以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雙重身份參與公司的財務監督活動,設計和調整公司的財務監督體制。

  4.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

  這種激勵機制是促使不同層次的經營管理者認真努力工作的條件。沒有激勵機制,企業財務治理結構的有關組織機構難以發揮正常效力。財務激勵機制主要包括:財產終極所有者對法人財產所有者或法人代表的激勵機制、董事會對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等。國家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給公司設計財務激勵制度創造相應的環境。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直接以所有者身份參與財務激勵機制的設計、建立和調整,並監督其實行。

  5.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財務資訊反饋制度

  為了盡力消除“資訊不對稱”造成的不利影響,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會建立一種定期的資訊反饋報告制度,迫使下屬及時、儘可能準確報告企業的財務資訊,這種制度已經越來越成為企業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政府對此亦會作出相應的制度規範,以掌握必要的財務資訊。

  6.企業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對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體制

  從世界各國的企業財務治理結構實際情況看,下屬對上層、一般員工對高層和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通過工會或派員參與監事會、董事會的形式表現出來。在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這一體制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財務治理的特點

  1.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

  從公司的終極財產所有權至最終財產使用管理權之間,存在著多層次的委託代理關係,因此,企業財務治理主體表現為多層次性,即每一層面都是下一層面的財務治理主體。一般來說,下一層面的治理主體受制於上一層面治理主體,執行者受制於委託者或決策者,決策者受制於監督者和所有者。在國有制公司中,國家政府既可以所有者身份作為治理主體,又可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成為治理主體,參與公司的財務治理行為。

  2.多個不同的特定財務治理客體

  相對於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來說,每一財務治理主體都面對一個或一群特定的治理客體,即各治理主體在其財務監督權、財務分配權和財務決策權範圍內被掌管、被制約的物件,這些物件可能是子公司的經營者及其財務行為,也可能是公司某一職能部門的財務收支活動,或是同一層面各主體制約的其他職能部門的財務行為。

  3.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於一個財務治理結構中

  不同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與客體,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如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需要採用契約或合同的方式,規定各自的財務權利和義務;採用解聘或辭職的手段,彌補契約的不合理或一方不履約;在不同經營者之間需要採用確定薪酬方式,固定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採取扣減薪酬或增加獎勵等手段,激勵代理方努力。這些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於一個財務治理結構中。

  4.相互制衡是財務治理中的基本狀態

  與傳統的企業財務管理體制不同,財務治理中的主體與客體、不同的委託方與代理方、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按照市場規則形成相互約束、互為條件的制衡關係。在這種制衡關係中,高層與中、下層經營管理者之間,終極所有者與法人財產所有者之間,彼此的關係既表現為權力統制與服從的關係,又表現為依靠契約相互界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超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使這種制衡關係遭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