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中的法律問題

  特許經營***Franchising***從詞源角度看,源自於法文,是特許人的一種特權,又稱特許連鎖、特許連營等等,其最早實踐形式出現在美國,逐漸成為一種現代營銷的全新商業模式,獨特的經營機制,規模化、低成本的擴張方式。下面一起看下。

  法律問題一、特許經營中的商標許可

  特許方,作為其註冊商標的真正所有人,應將《商標許可合同》向中國商標局備案,並得到中國商標局頒發的相關備案證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根據原國內貿易部於1997年釋出並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特許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具有已經註冊的商標。現在和將來的商標許可應該不是排它的,即特許方也可以許可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僅只有一個受許方使用。商標許可協議中的商標必須經中國商標局批准註冊,否則,由於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原則,這些商標在中國不受保護。

  法律問題二、特許經營中的技術轉讓規範

  技術轉讓的法律主要是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特許方應就技術轉讓合同提交給中國的對外經貿機構,並獲得外經貿部統一印製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合同批准證書》。技術轉讓的審批機構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地方對外經貿委。

  法律問題三、特許方和分受許方的關係

  特許經營有兩種方式:直接特許和分特許。分特許是指特許方將一定地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總受許方,總受許方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分受許方,也可以在該地域內設立自己的網點。如新加坡某公司欲在中國大陸以特許經營方式開展特種行業的諮詢和培訓服務,它特許一家公司在中國進行分特許,即授予其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總受許方可以再授予分受許方從事特定行業的培訓和諮詢。然而,由於特許方和分受許方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從而限制了特許方對分受許方的業務經營和質量監控的能力。但是,特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標準的執行,與特許方和總受許方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總許可協議和分許可協議中,應該賦予特許方監督分許可協議的執行的權利。

  法律問題四、特許經營的法律架構

  上例中的外國特許方在中國並無任何實體,為了能更好地監控特許經營服務的質量和標準,並協調商標使用管理等事宜,我們建議其在國內再設立一家合資或獨資企業。根據1997年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該公司擬進行特許的服務業的諮詢和培訓服務,有一點合作辦學的性質,屬於限制行業,即外商只可以設立進行諮詢和培訓的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不能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另外,根據1995年國家教委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第13條,“申請舉辦實施各級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合作辦學機構”,應由當地教委審批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教委備案。因此,受許方應該是一家合資企業,並應獲得當地教育部門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法律問題五、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費的預提稅

  一般的許可協議只寫明特許經營費的數額,並特地註明這是受許方應支付特許方的全額費用***已經扣除了任何稅費***,可能雙方忽略***或故意迴避***了一個問題,即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費的預提稅。它的法律依據是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對特許權使用費進一步細化,是指“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受許方,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將20%的稅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除,即特許方實際上只能得到扣除稅款後的“全額”費用。

  法律問題六、特許經營的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17條要求,特許方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向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備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於2000年制定了《特許經營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施行***》***2000年1月26日***。不過,這種備案是自願的,不是強制的,而且並不是任何特許經營企業都可以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特許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註冊商標、商號、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至少具有一家直營店和三家加盟店;年銷售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等。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