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融資的法律問題

  上市融資將經營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表現為股票形式,經批准後上市流通,公開發行。由投資者直接購買,短時間內可籌集到鉅額資金。那麼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目前,我國1000多萬家企業中的絕大部分為中小企業。由於“主機板”上市條件高、股權櫃檯交易不允許、產權交易所轉讓價太低、股權協議轉讓不規範、公司回購股權只能登出、海外上市成本高操作難、其他渠道***如信託、融資租賃、委貸、典當、保理等***企業又不熟悉等原因,這些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多而不暢,其中的80%缺乏資金,30%資金十分緊缺。因此,推出“中小企業板”,將民營中小企業納入資本市場,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和意義。

  但是,由於中小企業存在著因發展的模式和基礎等不同造成的特有問題,在推出中小企業板塊上市融資時,必須解決好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技術入股”、“管理層持股”、“內部職工股”等問題。

  上市融資的法律問題:技術入股須經認定並明確關係

  高科技企業中,技術研發的日益重要,使技術人員價值凸顯,在產業鏈中的地位不斷上升。技術入股方式的出現,則使高科技公司中最核心人群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確認。

  技術入股的技術,是指專利、計算機軟體和非專利技術成果。所謂非專利技術,指的是特定、完整並在短時間內能夠傳授給所屬技術領域裡的一般技術人員的成熟技術成果。而未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零散的技術知識和資訊以及與技術人員人身難以分離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則不得作為技術出資的標的。

  除專利技術以外,計算機軟體也可以作為入股的技術資本,但事前需要經過資訊產業部門的認定。非專利技術中屬高科技成果的則須經技術成果主管部門鑑定或者登記。

  所有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技術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合法的處置權利,應保證合作方對該項技術成果的財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技術入股的確定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對需要入股的技術作出認定,並確定其具有的價值,此部分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另一部分為技術入股的工商註冊登記,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屬於高新技術的,需要通過第一部分的認定。而對於證明充分的非高新技術,可以在備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提請登記。

  根據規定,技術入股高新科技企業時,所有涉及到申請註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進行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其技術入股註冊登記前,均需通過科技部門的認定。

  而在入股問題上,技術入股高新科技企業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5%。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也可區別對待,最高可以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60%。

  目前,企業尤其是新創科技企業對於股權認定並不是很在意,往往在企業發展壯大以後出現所有權的爭端。這裡面的因素多種多樣,包括技術持有方與合作方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有可能是合作各方在創業初期以開創事業為重,忽略或僅以口頭承諾約定各方權益,當然也不排除有人圖謀從中作梗的情況。

  因此,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涉及到技術出資和入股的企業,在成立之初,一定要儘量明確各方關係,既包括在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也包括簽訂技術合作或轉讓的相關協議與證明;

  —公司章程應當就技術成果的轉讓事宜作出規定,公司成立後一個月以內,技術成果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辦理技術成果財產權的法定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必須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技術成果入股的,須經股東協商確定該技術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價值,或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技術成果協商作價或評估作價後,應當經具有法定驗資資格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上市融資的法律問題:對管理層的四種股權激勵模式

  中小企業創立時一般資產較小,其原始資本往往都是發起人、股東及其關聯人、第一批募集資金的個人股東的投入。公司管理層與原始資本是結合在一起的,一般來講,管理層就是由每個擁有資本的管理者組成的。

  由於管理股對鼓勵更多人創業有著積極的意義,2004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中,就鼓勵設立管理股,第一次提出科技型企業可以設立管理股,並規定管理股和技術股的比例由企業股東在法律法規範圍內自主約定,市工商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實際上,管理股在很多企業已經實行,如聯想集團就把一部分股票給了並非技術人員的柳傳志。但是,在設立管理股時,過分地強調“人和”而忽略“資和”是不可取的,過於的“人和”容易影響公司的發展,不利於新的股東加入,尤其是純資本性質的基金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