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陪產假工資怎麼算

  陪產假作為一個實踐中並不廣為人熟知的名詞和法律制度,一直以來並沒有為男性職工所積極追求、為用人單位所嚴格遵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武漢陪產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你們喜歡。

  武漢陪產假工資計算方法

  1.單位給繳納生育保險的,並符合按相關當地政策可以申領生育津貼的,員工資料準備齊全,單位負責申報,一般是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由生育保險進行支付。單位給繳納生育保險的,若員工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若員工工資高於社會保險的,企業要進行補差額。

  2.單位為繳納生育保險或者不符合申領生育津貼條件的,一般企業按合同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工資,或者每個月正常工資標準進行支付。但,一般以合同工資為準是沒有錯的。

  陪產假的規定內容

  以法律的名義明確對配偶的陪護和對嬰兒的照顧,不僅有利於兩性公平承擔生育成本,還有助於打破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

  男性參與生育事務是大勢所趨,隨著更多的地方為男性休產假提供製度性保障,社會評價男性將不再聚焦於事業,還關注他們對家庭的貢獻。

  香港《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下的法定侍產假2015年2月27日開始生效,香港大部分“奶爸”將可首次享有3天侍產假。之前只有男公務員可以享受5天侍產假,而大部分群體享受不到。這3天假期,從社會輿論呼籲到正式生效,經歷了不短的時間,可以說是來之不易。

  雖然假期只有短短3天,但新修訂的條例至少有兩個亮點,一是男性休產假,另外就是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由僱主支付。以往人們習慣性地把產假窄化為專屬產婦的分娩後的待遇,忽略了生產本身是一個很辛苦的過程,新媽媽要用一段時間恢復身體,同時養育新生兒不僅是媽媽的責任,新爸爸也有義務看護妻子和嬰兒。因此,產假的含義遠遠超過生產本身需要的時間。中國臺灣地區要求男性休陪產假,以體恤母親的生育艱辛,此番香港特別行政區男性享受的假期叫侍產假,顧名思義,也是伺候、陪護、照顧的寓意。而在北歐的一些國家,男性休產假的時間更長,讓他們有機會和母親一道,見證孩子的成長。

  繁衍後代是女性對社會作出的特殊貢獻,卻又恰恰因此導致其在求職擇業過程中處於弱勢,經常遭遇或公開或隱性的歧視,一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女性時甚至要求籤署不生育合同,嚴重侵犯女性的生育權利。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的建議引發網友熱議。人們擔心,這種規定會使女性更難獲得與男性同等的就業和晉升機會。當男士帶薪休產假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上還是空白的情況下,再看看頻繁見諸報端的真實案例,這種顧慮並非多餘。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規定男性休產假的國家。早在1974年就敢為人先,把法律中專門指向女性的產假,改為涵蓋父母雙方的育兒假。第一批享受產假的男性被親切地稱為“天鵝絨爸爸”。為了鼓勵父親參與養育子女,瑞典法律規定,16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必須由父親享有。為鼓勵父親多休產假,政府還專門設立“平等獎金”。在那裡,揹著孩子的男人不是異類,不會被看做***。那些推著嬰兒車在公園裡散步,忙著在超市裡採購食物的年輕爸爸,顯示出一種別樣的魅力,總能吸引欣賞和羨慕的眼神。

  以法律的名義明確對配偶的陪護和對嬰兒的照顧,不僅有利於兩性公平承擔生育成本,減少職場性別歧視的可能,有利於維護婦女勞動權益,還可以增加父親角色在家庭家務中的參與度,打破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就像瑞典的實踐已經證明的那樣,在給予婦女平等工作權利的同時,賦予男人平等居家的權利;男性在承擔養育下一代責任的同時,也享受到陪伴孩子成長的天倫之樂。在女性可以兼顧事業與家庭的同時,男性既能在職場上獲得成功,又能做個負責任的“酷爹”“奶爸”。

  男性參與生育事務是大勢所趨,隨著更多的地方為男性休產假提供製度性保障,社會評價男性將不再聚焦於事業,還關注他們對家庭的貢獻,當“看孩子的爸爸”和“工作著的媽媽”同樣流行,每一個小家庭也都將變得更和諧、更溫馨。

  武漢產假工資的規定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 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