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工資與勞動生產率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備受關注的兩個話題,工資水平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如今上海市的工資是怎麼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工資計算方法,希望你們喜歡。

  上海市工資計算方法

  A:***固定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C:固定月薪/20.92*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按照A方法:其工資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資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樣的一個案例如果採取不同的薪資計算方法其工資金額相關很大;

  現在比較一下各種計算方法的優缺點:

  假設一:假設該員工請了21天假,也沒有加班,即該員工實際出勤了2天,那麼按照B的方法計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計算方法,該員工雖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資卻是負數;

  假設二:現在假設該員工該月沒有加班,而且只請了一天的假,即實際出勤天數為22天,那麼按照C的計算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22=631元>600元;

  分析:如果該員工沒有請假,也沒有加班,那麼他本月的實際工資就應該是600元,如果按照C的計算方法來算,該員工請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資反而還高於全勤的情況;***如果出全勤則只有600元工資***

  如果按照B的方法:其工資為:600-600/20.92*1=571.32

  假設三:該員工請了3天假,也沒有加班,即實際出勤了20天,按照C計算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20=573.61,

  分析:可以看出該員工同樣是沒有加班,如果採用C種計算方法請了3天假反而還比按照B種計算方法只請一天假的工資還要高許多;

  結論***並非最終結論***:1、從公式B本來來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只要缺勤天數大於等於21天,其工資就會為負數***如果在沒有任何加班的情況下***

  2、從C公式本身來看:C:固定月薪/20.92*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在有請假的情況下只要實際出勤天數大於等於21天,其工資反而會大於固定月薪***如果在沒有任何加班的情況下***

  3、B/C兩種計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為在遇到固定月薪計算工資時最好採用A種計算方法。

  上海市加班工資計算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