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勞動法婚假規定相關介紹

  婚假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遼寧勞動法婚假規定,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遼寧勞動法婚假規定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知識總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包括週末和法定節假日嗎?

  婚假包括週末和法定節假日嗎?如果休婚假時遇上週末或法定節假日怎麼算?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婚假是包括週末和法定節假日的。

  婚假天數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係***,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檔案

  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週歲、女子為滿20週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週歲或者女子年滿23週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31省最新婚假

  2016年,各省關於“晚婚假”的存廢也已經塵埃落定。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並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山西、甘肅保留30天豪華婚假。

  婚假法律法規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於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