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稅法定義

  融資租賃近年來作為在我國新興並快速發展的行業而備受關注。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希望大家喜歡!

  

  1.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根據規定,對經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融資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對出租方徵收營業稅時,應以其向承擔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業務其他稅種的徵稅規定。***1***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2***對於融資房屋的情況由於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後,當承租方償還最後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至於租賃期間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稅法的相關分類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徵稅物件、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採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兩大類。

  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徵收物件、徵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於稅收實體法。

  稅收程式法

  稅收程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稅收徵稅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的規定,制定稅收徵收管理的相關法律。

  融資租賃的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