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怎麼認定是否合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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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對於無真實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認定

  如前所述,融資租賃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具有“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屬性,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融資租賃業務僅有資金空轉,無物的所有權轉移,本身並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形式上有“融物”,但是實質上並無“融物”的情形,對此,讓我們看看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

  在柳林縣浩博煤焦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興業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興業公司”與柳林縣浩博煤焦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浩博公司”、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聯盛公司”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賃物的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淨值系財務記賬方式,供貨商及裝置名稱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並且興業公司未能舉證租賃物所有權原件、購銷合同。因此,興業公司與浩博公司、聯盛公司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而應為借款法律關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237條之規定認為“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出租人系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徵。作為所有權的標的物,租賃物應當客觀存在,並且為特定物。沒有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亦無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僅有資金的融通,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係”。

  在拉赫蘭頓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泰山醫學院魯西醫院與山東益佳進出口有限公司、王雨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終78號〕中,由於山東益佳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益佳公司”作為出賣人未向泰山醫學院魯西醫院下稱“魯西醫院”交付租賃物飛利浦AllruaCentronDSA裝置一套,基於售後回租模式,魯西醫院也無法向拉赫蘭頓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上海金融法院認為,由於租賃物並未實際交付,故本案中不存在租賃物,對應的租賃合同喪失存在的基礎,僅具有融資屬性而不具有融物屬性,當事人所簽署的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合同。

  相似的案例還有微山湖公司與平安融資租賃公司、中太建設公司、中太房地產公司、中太投資公司、李文健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221號〕。在此案中,中太建設公司提供的租賃物購入發票系套票,真實性存疑,儘管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了詳細的租賃物情況,中太建設公司也單方面出具承諾確認租賃物的真實存在及價值,但平安融資租賃公司僅提供了前述單方面承諾未能提供其他的證據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的租賃合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屬於借貸合同。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平安融資租賃公司向中太建設公司發放了融資款項,但由於租賃物不存在,合同項下僅有資金空轉,對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認定予以支援。

  綜上,司法實踐中會通過審查租賃物的採購合同、發票、權屬證明、付款憑證、產權轉移證明等證據並結合融資租賃企業對於租賃物的舉證等情況綜合判斷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而根據融資租賃的商業模式,售後回租類的融資租賃更容易出現形式上具有租賃物,而實質上租賃物並不真實存在以及所有權並沒有真實轉移的情況,從而導致合同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另外,也有部分融資租賃企業本身不關注租賃物的狀況,通過約定不真實存在或者難以發生轉移交付的租賃物,開展售後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業務向承租人進行放款,從而實現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貸之實的目的。

  二 對行政監管的借鑑意義

  現行有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等均已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業務需要存在真實的租賃物。法院的裁判案件可以為行政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借鑑,在行政監管中通過租賃物的購銷合同、發票、權屬證明、付款憑證等確認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及所有權是否轉移。具體而言:

  1對於直接租賃類的融資租賃,可通過重點關注融資租賃企業購買租賃物的購銷合同、發票、付款憑證、供應商及融資租賃企業入賬憑證、權屬登記證明以及租賃物轉移交付憑證等來判斷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其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融資租賃企業。

  2對於售後回租類的融資租賃,一方面通過核查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原始購買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入賬憑證等確認租賃物真實存在;另一方面通過核查融資租賃企業購入租賃物的購銷合同、發票以及付款憑證以及賃物是否發生所有權轉移以及相應的權屬登記證明、轉移憑證等確認融資租賃企業已經實際購入租賃物並且租賃物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

  三 融資租賃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於融資租賃企業而言,針對上述無租賃物最終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係的情形,為保護自身合同所約定的合法權益並保證經營合規,在實際業務開展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依法合規經營,本身不以融資租賃為名開展違規放貸業務。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佈後,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就生產、經營所需進行拆借,但是也僅限於自有資金開展的偶發性的借貸,不應以該類業務為主要業務或者主要收入來源。而對於開展個人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而言,尤其通過自有或者其他網路平臺開展回租類業務如手機回租的融資租賃企業而言,需要特別防範租賃物瑕疵導致被認定違規經營的風險。

  2對於租賃物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在開展售後回租類的融資租賃業務時,由於租賃物系承租人持有並控制,融資租賃企業很難了解租賃物的實際情況,融資租賃企業需要通過稽核租賃物原始採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產權登記證明、財務入賬憑證等,並實地檢視租賃物的位置、情況等判斷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

  3租賃物特定化。相關的合同中除需要約定租賃物的名稱、供貨商外,還需要約定可以使該租賃物特定化的其他內容,如型號、專屬的編碼等。對於同類標的物,可以通過張貼顯著的標誌、編號等,並通過拍照留存等方式對於租賃物進行特定化。

  4辦理權屬登記。對於不動產租賃物,應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保證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對於航空器、船舶或機動車等可以辦理登記的動產租賃物,應當辦理登記;對於無法辦理權屬登記的其他動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3月18日頒佈並於2019年4月20日實施的新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也為融資租賃企業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提供了制度保障,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通過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線上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5定期檢視租賃物的情況。租賃期限內,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於租賃物定期檢查並進行記錄,如相應的標誌或編號是否仍有留存、租賃物的位置是否發生變化等。融資租賃企業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認租賃物的位置如汽車租賃中安裝GPS等,但是應當保證資料安全並且不侵犯承租人或者其他人員的隱私及個人資訊保安。

  6 建議融資租賃企業在開展租賃業務時,通過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租賃物進行登記。一方面可以在發生爭議時,對租賃物進行舉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抵押、質押或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