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租賃稅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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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租賃行為的地方稅費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包括住房、辦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轉租給他人居住或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適用本實施細則。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收入。

  第三條 納稅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有關地方稅費。

  有關地方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按納稅人和房屋性質不同,對出租行為的稅收徵收管理分為兩種方式:對於個人***包括國內居民、外籍個人及港、臺、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委託鎮***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為流管辦***代為徵收相關地方稅費及加收滯納金***以下統稱稅費***;對於個人出租非住房或單位出租房屋的,暫按現行稅法規定計繳稅費並由我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流管辦負責協助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自發生出租行為之日起30日內,攜帶房屋租賃合同、納稅人身份證影印件、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影印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分局***含辦稅服務廳,下同***或流管辦辦理出租房屋的涉稅登記事宜。

  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房屋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登記的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已辦理出租房屋登記的納稅人需要停止租賃行為***以下簡稱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租賃行為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停業期滿後納稅人不繼續申請則視同自動復業,按規定申報繳納稅費。若納稅人提前復業的,應當於恢復租賃行為之前,辦理復業登記,按規定申報繳納稅費。

  第八條 已辦理出租房屋登記的納稅人決定終止租賃行為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分局或流管辦申報辦理登出登記。

  第九條 流管辦應當派員進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應收集納稅人出租房屋的資訊,對應由稅務分局負責徵收稅費的,則於每月末彙總轄區內當月新發生的出租資訊,反饋給稅務分局;對應由流管辦代徵的,則通知納稅人按期辦理。

  第十條 對屬於流管辦代徵範圍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流管辦應當派員實地巡查,督促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對納稅人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應將情況反饋稅務分局。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分別採用核定徵收和據實徵收方式,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核定徵收:

  1、如納稅人可以提供準確的租金收入依據,但提供的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與適用的徵收率計徵應繳稅費。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的,其適用的徵收率為《佛山市個人住房租賃綜合徵收率》。

  2、如納稅人申報的租金收入不實,或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據、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的,稅務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其計稅租金收入計徵應繳稅費。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的,納稅人應填寫核定稽核表,由流管辦加具意見後報稅務分局,流管辦按稅務分局核定的計稅租金收入及《佛山市個人住房租賃綜合徵收率》代徵其應繳稅費。

  ***二***據實徵收:如納稅人可以提供準確的租金收入依據,及真實、合法的費用憑證的,則按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據實計徵其應繳稅費。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的,納稅人應於辦理稅務登記後7日內***對要求變更徵收方式的納稅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向流管辦填報稽核表格,由流管辦加具意見後,於每月後3日內彙總報稅務分局稽核,稅務分局應於10日內辦結。

  納稅人的徵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根據稅務分局確定的徵收方式,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的,應於月終後10日內向流管辦申報納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納稅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於簽訂合同的當月,按租賃合同總金額,依照“財產租賃合同“計繳印花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房屋租賃行為,按屬地原則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四條 承租人將租用的房屋再轉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不徵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納稅人可採取銀行儲稅、門前申報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方式一經確定,原則上在該納稅年度內不再調整。

  第十六條 採用銀行儲稅扣繳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需與稅務分局或流管辦、商業銀行三方簽訂有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應通知納稅人按期在商業銀行儲存足額的存款以備劃繳當期應納的稅費。

  第十八條 流管辦和有關商業銀行要密切配合,實行跟蹤管理制度,發現納稅人沒有按時繳納稅費的應及時催繳;流管辦在代徵工作中如與納稅人發生稅務爭議或遇到納稅人拒絕繳納稅費的,應及時通知稅務分局。

  第十九條 納稅人以銀行儲稅方式繳納稅費的,由銀行開具《佛山市電子繳稅***費***回單》,需要完稅憑證的,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以現金繳納稅費的,由稅務分局或流管辦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條 不符合領購發票條件的納稅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開具發票的,應由出租人持租賃合同和相關的完稅憑證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分局或流管辦辦理手續。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按實開具發票後,在相應的完稅憑證上加蓋“已開具發票“章。

  第二十一條 若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的金額超過已完稅租金收入的金額,超出部分由稅務分局或流管辦按規定補徵有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多繳的稅款,稅務分局發現後應當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三年內發現並要求退還的,稅務分局應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退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分局辦理減免稅費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三章 委託代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或各區地方稅務局***是房屋出租的稅務管理部門,與流管辦簽訂代徵協議,委託其代徵個人出租住房應徵地方稅費,發給《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委託代徵稅款證書》,並按代徵協議規定,辦理支付代徵稅費手續費事宜。

  第二十五條 稅務分局為具體稅收徵收管理業務的主管稅務機關,並負責指導代徵單位做好日常代徵稅費的徵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 流管辦必須在當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並且符合代徵稅費的法定條件。

  第二十七條 流管辦應按代徵協議要求,履行代徵稅費責任,不得超出代徵協議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代徵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再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徵稅費。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辦不得代徵本轄區以外的出租行為稅費,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流管辦應在稅務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開設“代徵稅款“專戶,嚴禁挪用稅費,不得坐支手續費。

  第三十條 流管辦已代徵的稅費款項應分別嚴格按照結報“雙限“制度進行解繳。只要達到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則必須即時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手續,並向稅務分局報送有關資料:

  ***一***票款結報期限定為1個月的;

  ***二***已代徵稅款金額達10萬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流管辦在代徵稅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不得自制其他憑證代徵稅款,或以任何名義將稅款附加在其他單位的收費範圍之內。

  第三十二條 流管辦應加強發票的日常管理,設定專職的發票管理員,負責發票的領入、保管、開具、結報、核銷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流管辦必須設專職的票管員,妥善保管及使用稅收票證,嚴格按稅收票證保管制度及要求辦事,確保票證存放安全,避免票證損失。

  第三十四條 流管辦應建立、健全稅***費***徵收底冊、帳簿和納稅人檔案,每月後3日內向稅務分局報送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對於納稅人申報的租金收入不實,或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流管辦應隨時向稅務分局反映,並配合稅務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流管辦應嚴格遵守《廣東省地方稅收委託代徵管理辦法》,並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專門負責具體的代徵工作。辦稅人員的數量要滿足代徵業務量的需要,確保代徵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七條 辦稅人員在開展代徵工作前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從事代徵工作。稅務機關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定期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以提高辦稅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流管辦需要變更辦稅人員,須提前通知稅務分局,待新的辦稅人員取得代徵工作資格,並與原辦稅人員辦理完交接工作後,經稅務機關考核驗收,方能正式變更辦稅人員。

  第三十九條 流管辦應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統一使用稅務機關指定的稅收代徵軟體,提高代徵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流管辦應及時通知稅務分局,配合稅務分局責令限期改正,由稅務分局根據徵管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出租房屋稅務登記、變更或登出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

  ***三***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四***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分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六***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 流管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單方面終止委託代徵,並根據《廣東省地方稅收委託代徵辦法》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照《委託代徵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徵業務的;

  ***二***玩忽職守,不徵、少徵稅款的;

  ***三***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徵稅款的;

  ***四***再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徵稅款;

  ***五***未按照規定開具、保管稅票和發票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出租房屋地方稅收政策的宣傳、培訓工作和代徵稅費的業務指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代徵工作人員進行有關稅收政策及代徵業務知識的學習,並加強對流管辦代徵稅費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