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的特點具體有哪些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你對衛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衛生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衛生法的特點

  我國衛生法作為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質外,當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衛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等眾多的法律檔案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範的總和。

  衛生法的這一特徵,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在衛生領域,需要衛生法調整的範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繁雜;衛生特別是醫療衛生事項繁瑣多變,與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甚多而又修改頻繁,這都使衛生法難以在目前對衛生問題作出統一的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衛生法。

  再者,社會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然發而來,對其疾病本身的認識還須一定的時間,制定帶有預見性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困難了。因此,衛生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應屬於位於憲法之下的,以若干單項法、眾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一套法律體系。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由於衛生法是以有關衛生防疫、醫療、衛生事務為調整物件的,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並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範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徵,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更而變更。

  並且,衛生行政性法規和規章,是為衛生行政機關自己實施法律、執行職務和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式與基本法相比較較為寬鬆,因此修改就較為頻繁,表現為多變性。

  衛生法這一特徵,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變。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衛生法體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規範性檔案是以“辦法”、“通知”的形式出現,同時政策也還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範。從我國衛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衛生法體系中的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衛生法表現為法、條例、規範、辦法、規定、通知等。而國家政策、共產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範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

  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六條就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可以說,國家政策、黨的政策在民事活動中是適用的,在衛生法律關係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在此不在贅述。

  ***二***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護資格、計劃生育、母嬰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類學校、的設定等都作了規定,可稱得上是包羅永珍。並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也與其他系統的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導致了衛生法內容的廣泛性,其涉及的是社會的多個領域。

  2、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一般地講,法律應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相當大的一部分衛生方面的事務還在靠政策來調整。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種制度***如資訊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都還沒有建立或不完善。

  這就必然導致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制定與WTO規則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制度。這種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現為衛生法制的易變性。

  目前,我國已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我國衛生法的這一特點,正在發生質的變革;依法行政的環境正在逐步完善。

  3、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式法交織在一起

  在我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分別作為實體法和訴訟法分開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門法。而衛生法則不然.。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楊,其程式性規範並不僅限於訴訟領域,它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程式的規範,即衛生行政程式法。

  其次,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可以獨立成法,成為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一,但由於我國沒有統一的、名稱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政訴訟畢竟與行政法有關實體內容密不可分,這就使行政訴訟法包含了許多實體性條文,而實體法內也包含有許多程式法方面的規定。衛生法又屬於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也具有這一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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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範和衛生行政關係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

  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衛生行政法須遵循的原則也很多,但根據不同的層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則,他規定了衛生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第二,國際法原則。在我國沒有加入WTO前,國際法只是我們應當遵循的一種國家行為準則,對我國的立法與執法影響力不是太大;我國加入WTO後,由於WTO規則對各成員國立法、執法的約束,國際法原則特別是WTO規則原則也成為我國衛生行政立法、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國際法原則之下的,產生於衛生行政法並指導衛生行政法的創立、實施的、貫穿於衛生法律規範和衛生行政關係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義務本位’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等等。

  第四,衛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