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如何處理違反集體合同事件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集體合同是勞動者自我權力保護的一個很好的表現,它使勞動者可以自我管理勞動關係,也同時對企業用人的權力進行了約束。那麼企業若是違反了集體合同,該如何處理呢?勞動法又是如何規定的?

  一、違反集體合同如何處理

  工會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次工會法修改增加了關於發生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式性規定。這一規定在勞動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雙方應當儘量協商,在雙方互相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這是化解矛盾最好的方式。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工會和企業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工會法這次修改,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了補充。增加了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規定的是“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即如發生勞動爭議,必須通過仲裁機構仲裁後,才可以提起訴訟。在實際中,有些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超過時效或者其他原因不予受理,這樣就使法律救濟手段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老百姓“告狀無門”,影響社會安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工會法對勞動法中解決集體合同爭議的程式作了補充,即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立法法確定的“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對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式,應當適用工會法。

  通過法律可以維護自身的權力,但在利益鬥爭的過程中又讓人感覺身心疲憊。小編真心希望少些糾紛,多些相互理解和寬容,大家平心靜氣地處理好矛盾不是更好?